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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教义学:源流、特征及其功能

  

  3、相对于实践理性与道德的诸基础理论的中立性


  

  从纯粹理论上讲,在这个秩序井然的世界里,教义学应当与一个单一的超级理论保持融贯一致。但事实上,实践理性与道德的基础理论并非“唯一”,功利主义、道义理论、直觉主义、相对主义等诸理论对于价值问题能否得出可加以证成或证伪的结论,亦有大相径庭的答复。[29]廓清其间纷繁复杂的纠结勾连并非法教义学的“本职工作”,亦非其能力所及。故而,法教义学必须在实践理性与道德的诸基础理论之间保持一种较为中立的立场。它只能确信,在一个由评价准则构成的,虽然只是被粗略界定之既有体系范围内,能够就其内容、效力范围及重要性作一些——与此体系范围内的——可主张其具有“正确性”的陈述。[30]佩策尼克也持同样的看法,他认为,“法教义学体现了一种中立性。功利主义者、权利理论家、排他主义者以及其他道德哲学家之间的争论对它们影响极小,如果不是丝毫无影响的话。”[31]


  

  但是,必须指出,绝对地主张法教义学的中立性是不可能的。对于法规范的任何理解和解释都必然建立在一定的实践理性和道德哲学基础之上,无法想象不带有任何“先见”的对于法规范的理解和解释。而在法律解释之上所出现的疑难纷争在本质上甚至都可以还原为诸种实践理性和道德哲学之间的对立冲突。法教义学无力回答这种背景理论上的冲突问题,但它却不能不面对这些问题,即它的中立性,绝非体现为“视而不见”。毋宁是,法教义学必须清晰地理解和把握各种实践理性和道德哲学的立场,并将它们视为仅仅反映了那个存在于幕后的“单一的超级理论”的某个真理性片断而已:它们均抱持着真理,但却仅仅是部分的真理。由此,法教义学必然为“价值衡量”留下空间。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教义学的中立性也就是指决不能固定性地主张某一种道德理论、坚持一种特定的理论立场,而应当在具体的实践“情境”中对各种实践理性和道德哲学理论进行权衡,再做出选择。


  

  (三)法教义学的工作


  

  1、解释


  

  法教义学工作的核心部分是通过解释来完成的。法律解释乃是对于法律规范之客观有效意义的认识与阐明。肇端于语词的多种意义、创作者的语文表达能力、社会情境的不同需要等因素,解释往往具有多种的可能性。而“法律解释,服务于正义的实现,必须得出法的唯一含义”。[32]但是,这个“唯一含义”的得出,区别于直觉性的、感悟性的理解方式——其未意识到不同解释的可能性——直接进入特定的意义,而是透过思虑,在诸种说明可能性中,选择了其中最为适切的一种。[33]法律解释与圣经解释学具有亲缘关系,二者多为论者——包括神学家和法学家——引作比较项。[34]在历史上,法律解释的理论与技巧可能也主要是从圣经解释学成熟且丰富的原理与技术宝库中借鉴而来的。但近代以降,由于传统的神学命题遭遇普遍的怀疑、神学在知识体系中地位的下降,与圣经解释学之间的亲缘关系对于法教义学正当性的确立的意义逐渐降低,于是法律解释也转而主要从其他更为现代的知识分支中获取正当性。


  

  与一般解释学(或称哲学解释学)的发展历程相对应,[35]法解释的历史亦经历了从“立法者原意说”到“法律意志说”的艰难转换。两种观点各有其道理,但后一种论点可能会遭遇更多的质问。必须承认,不同的解释主体要展开对某个特定的规范性语句的解释时,往往可能先从自己所把握的蕴含在规范内部的价值体系出发,所以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事实上,在这里,我们已经能够看到:不同的规范解释——法价值——价值体系之间必然会存在竞争,竞争的手段是说理,在实质上又是各种理由的权衡(weighing)。但是,这些说理、权衡的过程也不是“逻辑必然”的推论过程,毋宁是一些可以理解且在特定情境中具有说服力的思维步骤。因此,法律解释过程不是单纯的藉由研究立法史资料把握立法者意志的过程,事实上它要复杂的多,任何企图通过简单的公式化方式描述该过程的努力都注定是失败的,在这一点上法律解释的过程具有适度的开放性。


  

  2、体系化


  

  正如德国法学家弗朗茨·维亚克尔所言,体系概念乃是教义学的形式性构成因素。[36]将法律素材体系化,则正是法律教义学的主要工作。此种体系性方法,依萨维尼之见,其“本质存在于对把单个的法律概念与法律规则连成一个巨大整体的内在联结或关系的明晓与展示之中。首先,这些关系经常是隐蔽的,继而,其揭示丰富了我们的知识。”[37]这就说明,法教义学视阈下的法规范绝非单独、孤立地存在着,而是置身于一张巨大而坚韧的“规范的网络”之中,规范与规范之间存在着深切的脉络关联。无法想象与其他规范处于分离状态的“孤立的”规范,但是此种规范与规范之间的脉络关联虽然客观存在,但是却并非自然地显现出来。因此,法教义学最重要的任务之一便是,“发现个别法规范、规整之间,及其与法秩序主导原则间的意义脉络,并以得以概观的方式,质言之,以体系的形式将之表现出来”,俾利于整合各种价值、消除规范间矛盾。[38]这便是体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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