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教义学:源流、特征及其功能
白斌
【摘要】法教义学乃是一门将现行实在法秩序作为坚定信奉而不加怀疑的前提,并以此为出发点开展体系化与解释工作的规范科学。它研究以规范现象之身份而出现的法,因对现行法秩序的合理性保持确信,故而总是以一国现行实在法秩序为工作的基础及界限,并在此背景下开展体系化与解释的工作。在实践方面,它坚持认知主义的立场,主张现实问题的有解性,以实现更多具体细节上的正义为目标。对我国而言,法教义学在体系化和维护法的安定性、减轻负担与制约恣意、解答具体法律问题和促进法治成熟、沟通理论界和实务界以及构建法律共同体等方面的功能应受重视。
【关键词】法教义学;现行实在法秩序;体系化;解释
【全文】
在众多以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问中,最能彰显法学家知识与能力之真正力量的部分,当属法教义学。
近年来,法学界普遍开始重视法教义学的研究立场,许多学者都自觉地将自己的论著标示为“法教义学的研究”,其中亦不乏“恢复法学的教义学传统”的呼吁。法教义学作为法学研究固有立场的地位得到承认,这一情势颇令人欣喜。但亟需吾人关切的是,法教义学自身的特质是否会因运用的广泛与随意而逐渐模糊乃至不可见。于是,必须追问:“法教义学”究竟意味着一种什么样的研究立场与方法?与其他诸种以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学类型相比较,它的独特性何在?
对于这些问题,法学界至今只见一篇专文论述[1],其余则零星散见于各处,尚无全面系统地梳理法教义学之概念、特征、功能以及演变脉络的学术成果。本文将试图完成这一任务,努力描绘一幅关于法教义学的“全景图像”。当然这一“图像”是否准确、完整还需要读者诸君的检验。
全文围绕法教义学展开,论证脉络如下:首先简要地梳理法教义学概念的源流,并归纳出法教义学的定义;继而运用各种文献,归纳提炼出法教义学的四大倾向性特征;以此为基础,在回应对于法教义学的批评意见的基础上,抽取出法教义学的若干重要功能;最后指出,法教义学应当成为法理学的主要研究领域。
一、概念的源流
法律问题自身的独特性要求特别的“答案”,而此“答案”只有通过特定的研究立场与方法才能获得。此特定的研究立场与方法便是传统法学,即法教义学的立场与方法。而要准确了解法教义学的独特性,则需要首先对此概念的源流作一番简要的回溯。
在正式论述之前,有必要说明一下“法教义学”一词的来源。Rechtsdogmatik是德语法学界的专有名词,英语学界主要legal dogmatics或legal doctrine译之,而中文法学界则至少存在六种译法,分别是法释义学、法律释义学、法律信条论、法教义学、法律教义学、教义学法学等。台湾学界长久以来通行的译法是“法(律)释义学”,但“释义学”无法凸显“dogmatik”一词所具有的信仰意味,已有学者作过专文分析[2]。由于德文中另有juristiche Dogmatik更宜译为法律教义学或法律信条论[3],所以将Rechtsdogmatik译为“法教义学”或“法信条论”可能比较适当。如果结合神学界惯用的“神学教义学”、“宗教教义”等的称法,再考虑到“学”与“论”之间的微妙差别,本文采用“法教义学”的译法。
(一)哲学与神学中的教义学
德文Dogmatik是由Dogma一词派生出来的,后者又最终源自古希腊文δογμ?。δογμ?的字面意思是“看起来所是的东西”、确定的东西,如信念、定见、教条、信条等,后来延伸至具有约束力的规则,如“公共法令”或“条令”、判决等。[4]大致可以说,在古希腊,δογμ?具有双重意义:首先,作为哲学的原理而要求拥有真理;其二,作为政治的法令而产生权威性的规定。[5]这种双重性的语义框架一直延续至今。
Dogma最早出现在哲学文献中,成就了所谓的Dogmatism(独断论,或者教条主义)。在古代希腊罗马,一切非怀疑论者都被怀疑论者谴责为Dogmatism,意指这些哲学预设了某些其主张者确信为真实无疑的命题[6]。这些命题拥有最高的不容置疑的权威,各个哲学流派正是藉由这些确信为真的命题来自我界定和构成的。由是,“那些确信地认为自己发现了真理的人,……可以被恰当地称为dogmatists”[7]。延至近代,康德曾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将Dogmatik解释为:“未经预先批判其自身能力之纯粹理性的教义性的方式”[8]。而der Dogmatiker就是自未经检验即接受为真实的前提出发,“根据既有给定”(ex datis)进行思考的人。[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