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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教义学:源流、特征及其功能

  

  Dogma在基督教繁荣的时代获得了巨大的生命力,其根本原因正在于Dogma与神学之间在精神上的内在契合性。在基督教成为神圣罗马帝国的合法宗教之后的历史中,神学的逐渐繁荣衍生出了大量的教义或信条,而这些教义或信条又进一步型塑着基督教的信仰和教会。教义是基督教与异教、正统与异端之间分野的界碑,是信仰的准绳,也是基督徒之间在属灵上获得统一身份的核心标记。最初的教义大都是基督徒个人和团体对基督及其“道”所生发的表示接受的直接的信认。后来,教会为了排除异端、处理争辩、统一信仰,便产生了将教义以文件的形式固定下来的努力,《使徒信经》、《尼西亚信经》等等均是这一努力的成果。[10]于是,Dogma逐渐具有了如下意义:“教会通过团体或者教会会议的行动作出决定或裁决,在此基础上所阐明或公布的教义命题”,[11]它要求被普遍接受而不要求理性恰当性的证明[12],它“至少有三个独特的标志:在启示中有基础;由教会提出,以表达信仰团体对一个特定问题的想法;有一种概念的与命题的形式,往往用哲学术语来表达”。[13]对于信徒来说,Dogma正是通过权威的宣言和信仰的接受获得无可争辩、不可怀疑的地位与效力的。在中世纪,基督教的教义甚至成为裁决人们违法犯罪与否的法律依据。[14]而许多早期神学著述家从事的主要工作,便是梳理经文、解释文义,然后按照逻辑将教义予以体系化。[15]


  

  中世纪著名神学家欧克塞尔的威廉曾较为直观地强调了教义对于基督教信仰以及神学的重要性。他认为,教义是神学的起点,也是神学的界限,脱出教义框架的神学就不再具有神学的身份了。[16]可以说,教义成了神学的心脏,神学正是通过解释把教义的精神血液传达给丰富的信仰生活。这种连接教义与信仰生活的神学就是“教义神学”。


  

  综之,在基督教神学中,教义学具有如下三项特征:1、其拥有一些未经批判即被确信认为真的“教义”;2、以此教义作为研究的基础和界限;3、较为重视通过解释教义的方式应对实践问题。


  

  (二)法教义学的历史及其定义


  

  在沉睡在古罗马的废墟中五个多世纪之后,《查士丁尼国法大全》重现人间。这一事件对于当时欧洲的意义是如此的重大,以至于现代人可能会对欧洲人强烈的反应——他们把这部法律原典奉为圭臬[17]——感到惊讶。正是在《查士丁尼国法大全》神圣光芒的照耀下,近代意义上的法学在11、12世纪左右的意大利波伦亚大学诞生了。以伊纳留斯(Irnerius)为代表的注释法学派像对待《圣经》一般解读国法大全,他们采用以国法大全条文为中心、周围辅以块状注释的形式,极大地丰富和细化了国法大全的内容。[18]而建立在对律条之神圣性、权威性的确信的基础之上的注释,也成为了后来最为正统的法学研究形式。因此完全可以说:“法教义学”是和“法学”一起诞生的,因为法学在其诞生之初便确乎是教义性的。但是,彼时的注释法学派所倾注热情的并非其当时的法律,而是一种已经死亡的法律(罗马法)。但也正是罗马法的精致与理性,让人们看到法律以及法学中可能有的科学性。


  

  在其后的历史中,法教义学的研究对象从作为人类社会普遍法秩序的罗马法,转换为抽象、永恒的自然法,继而定着于某一特定国家的现行之实在法秩序。这一最终的定着发生在19世纪,其时,西方各国通过法典化的方式,将既存的各种法律渊源整合为统一的全国性的法律体系,实现了罗马法的本国化以及自然法的实证化。于是,法教义学也相应地被实证主义化了。


  

  其后,在德国,法教义学走向了概念法学的繁荣,也步入了理论的困境:对于概念逻辑和概念体系的深度迷恋,最终导致了对于具体案件之实质正义的相对漠视。如果选用一句话来代表概念法学的立场的话,恐怕没有比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对概念法学的这句反思性评论更为适切的了:“概念是具有繁殖能力的,它们相互结合,衍生出新的概念”。[19]而这种概念“繁殖”借以展开的基本工具便是逻辑方法。


  

  在对概念法学之科学性妄想作系统性反思的基础上,当代德国法学界对于法教义学的理解出现了分歧。此种分歧局面,便是连阿列克西也坦然承认:就法教义学而言,缺乏一个统一的大家普遍认可的学说。[20]然而,尽管在具体表述上存在些微分别,但总的来说,具有代表性的学说仍然具有较为强烈的家族相似性。本文综合各家,并基于前文的语源考察,将法教义学作如下界定,俾利后文讨论的展开:法教义学乃是将现行实在法秩序作为其坚定信奉而不加怀疑的前提,并以此为出发点开展体系化与解释工作的一门规范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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