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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宪政社会的权利风险——以英国《大宪章》时代的权利为中心的分析

  
  二、权利视角下的英国宪政:《大宪章》颁布前时代的景象

  
  要分析《大宪章》时代的关于转型宪政时期的权利问题,首先需要完成一项任务,对转型之前、之中的制度,即所谓的封建制度必须有一个大概的理解与思考,因为只有在这一框架下我们才能感受到转型时如何开始的!

  
  对中世纪盛行的封建制度、封建主义或封建社会的界定,虽然学者争议不断[⑧],但对该制度的描绘则差别不大,无论是中国学者,还是西方学者都如是。如果从宪政视角的权利角度看,这一制度至少可以分解为如下问题,我相信大部分学者可以接受,即:

  
  首先,从人身依附关系上看,以臣服、效忠的方式表达封臣与领主的依附性,并且将这种关系无限扩张开来,最终将势力最大者与最小者联系起来[⑨]——当然必须注意,这并不意味着最大者与最小者有直接联系。

  
  其次,双方的封建权利与义务,则表现为领主恩赐土地与安全,封臣提供兵役、租税;如果另一方违反义务,对于领主而言则可以没收土地、财产与生命等,对于封臣而言,则可以反抗领主;而且他们联系重要基点就是土地[⑩]——可谓中世纪式契约[11],即虽然有缔结契约实质,但双方在地位上却是极端不平等,与现代国家契约的第一要义即平等之上的契约有着根本的区别。

  
  再次,虽然中世纪封建制下的司法分裂,但任何一级的领主都会为领主范围内的封臣提供一种纠纷发生时的审判,不仅仅为封臣提供保护,更增加自己的收入来源[12]。

  
  对于英国而言,在威廉一世治理英国之前,根据一位学者的看法,政治体制、宪政制度几乎还处在草创阶段,还非常简陋,如政府没有职能分工、司法审判缺乏程序等[13]。在1066年,诺曼公爵入主英国,带去了西欧大陆的封建制与原初的习惯法结合,形成了与前述有区别的封建制度(或者说英国宪政制度)。与前面描绘大致相对应,英国封建制可以这样描绘,主要有两点不同:

  
  首先,在领主与封臣关系上,虽然也都是属于依附关系,但在最高级领主(即国王)与最低级别的封臣之间的关系却不同,根据学者齐延平的观点,即“威廉在当时英格兰推行封建制是依据‘我的附庸的附庸也是我的附庸’的原则进行的,这与欧洲大陆‘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的封建原则明显不同[14]”。 简单地说,在英国,国王与各级封臣由于一系列的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建立了若干直接关系,如对全国进行各种调查、财政署的建立、司法改革的推进[15]。

  
  其次,在亨利二世加强中央集权的各种措施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就是司法改革,也就是说以司法作为重要武器加强中央集权,导致英国的司法制度在管辖制度、陪审团制度方面等程序性的重大变化[16]。与之相对应,欧洲大陆的司法制度,正如法国史学家布洛赫做分析的,即“首先……司法权呈现出极大的分裂状态;其次,各种司法权错综复杂;最后是这些司法权的功能低下[17]”。

  
  正是这两点原因,导致英国的宪政实践与欧洲大陆的迥然差别。在这里,笔者拟详细分析英国的宪政实践,以析出英国宪政在从封建制向近、现代宪政转型时的权利表现,在分析中简单地与西欧大陆宪政体制作比较,以充分展示英国在《大宪章》年代的权利特点,即风险性!就从前面没有分析的第二点开始,从这个“同”开始在上述的两点“不同”的影响下衍化出第二点在宪政体制上的不同来!

  
  虽然英国与西欧大陆的封建制有两点不同,但他们的基础是一样,正如历史学家韦尔斯引用《英国百科全书》所言,“真正的封建关系的基础是采邑,通常是土地……[18]”;又正如布洛赫的分析一样:

  
  “……大多数委身者从新领主那里所寻求的不只是保护……也期望新领主对他们的生计给予帮助……就领主而言,他不只是为行使对附庸的权力野心所驱使,而且还时常试图通过附庸们的力量控制财产。简而言之,各种保护关系从一开始就涉及到经济方面,附庸关系和其他关系都如此……

  
  (在)当时,拥有一群附庸的领主就像一位雇主一样……对附庸的役务(进行报酬)……有两种方法,领主必须选择其中之一。一是将附庸豢养于家中,供其衣食并出资为其提供装备;一是给予附庸一份地产或者提供一份固定的地产收入(引号为笔者注),供其维持生计[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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