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王理查一世去世之后,由于没有儿子由其弟约翰即位。他在1199年即位,在1216年去世,主政英国17年。在去世的前一年即1215年,他签订《大宪章》,这部文件成为英国历史上最重要的篇章之一。因此,要考察《大宪章》颁布前后的权利,有必要以约翰为中心,首先分析其签订该宪章的原因、过程,以展示他们争执的权利问题;其次对《大宪章》中所规范的权利做一个宪政视野下的评价;最后,分析这种权利在约翰王去世之后的命运!
约翰王无论是作为一位伟大君主[39],还是一位残暴、失败的君主[40],都表明他已经和历史的重要事件联系在了一起,具有很强的能力(否则就只能成为平庸的君主),虽然这种能力被其优柔寡断的性格损害不少[41];实际上丘吉尔的观点更为贴切,即“约翰的罪恶比那些仁义之君的勤劳有更大的贡献,因为通过许多反约翰势力的大联合,我们最重要的自由与权利的里程碑得以树立起来[42]”。
这一过程可以这样简单叙述,如果从宪政视角看:约翰虽然得到哥哥理查一世国王的支持,但也受到其侄子阿瑟的威胁[43]。在得到富有影响力的母亲爱琳娜的支持后,继而得到他的导师威廉·马歇尔,坎特伯雷主教兼任重要的王室官员胡伯特·沃尔、大法官杰弗里·菲兹·皮特、当时最有权势的威廉·德·布里奥斯等重要人物的支持,于1199年5月在英国登基,取得担任国王的合法性。国王的合法性经过努力赢得布列塔尼等贵族的效忠,并与法国国王菲利普签订和平协议《勒·戈莱特条约》后得到进一步巩固;但是,约翰也付出代价,需要向菲利普支付2万马克的继承税。
当这一税收最终转嫁给英格兰贵族时,就已经引起他们强烈不满,因为这在某种程度上会侵害贵族财产权。但这还仅仅影响到对约翰的支持度而已[44]。当约翰由于婚姻问题而引发相关者与法国国王菲利普的联合对抗时,引发一场本来不该发生的战争,而且还由于他在战争中杀死侄子阿瑟引起支持自己贵族的退隐或者反叛,最终导致约翰失去欧洲大陆领地。
为了夺回那些失去的领地,约翰招兵买马,积累数年;虽然积累的目的达到,但在积累军费、要求贵族服兵役更多的过程中,国王约翰才真正地、而且是经常性地侵犯贵族权利,如没收贵族财产、处罚高额罚金、收取继承高额金、监护权的行使。这些行为与当时的经济危机、与国王的个性(猜疑、不信任)交织在一起就成为了宪政危机[45]。在与法国国王的1214年战争中,约翰再次失败,宪政危机真正来到眼前。1214年底,约翰开始与贵族、主教谈判以解决这场宪政危机,经过艰苦的妥协,最终在1215年6月达成协议,就是《大宪章》的文本,以确认贵族享有各种权封建利。
在《大宪章》中,主要规范了这样几类权利(实际上,这些权利与今天的权利,属于有产者的权利,应该被称为特权,当然这些权利的确称为现代意义上权利的来源[46]),根据研究大宪章的学者,齐延平的归纳[47]:(1),表现为对王室封建特权予以限制的权利,如封建继承金的征收限制,对监护权、监管权的限制、对寡妇改嫁控制权的限制,(2),债务与地产管理,(3)市镇与商业贸易管理,(4)教会事务的规定;(5)审判与司法管辖的规定;(6)王室具体错误行为的纠正,(7)大宪章的具体执行机制,(8)大宪章的总则条款。如果将这八种类型的权利再归纳,则可以划分为三类:首先,为实体性权利(前四类属焉),其次中间三类属于程序性权利,再次,作为大宪章的总则条款。真正对本文有意义的条款则是前两类,即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
如果从实体权利视角看,这些权利,正如英国史家阎照祥的评价一样,即“因《大宪章》多数条款是重申国王的权限范围和贵族的封建权利,并且是在封建时代的鼎盛时期颁布的,所以它不过是一个典型的封建法和习惯法文献,用G·B·亚当斯的话说,大宪章‘陈述了旧法律,却未制定新法律’[48]”,也即前文笔者分析的习惯法上的权利,属于因土地封建而来的权利,只是以成文的方式表达出来而已,属于封建“契约”成文化的一个重要阶段。这些权利,无论是对高级领主,还是对其他层次领主而言,都具有重要意义:前面已经分析,作为下级领主的封臣由于距离国王交往,受到国王直接侵害的概率大大降低,其权利具有稳定性与安全性,在约翰王以前的英国国王(特别是亨利二世)加强中央集权中通过司法程序方法达到,但也是一些具体的案例而已,没有上升到成文法的阶段。《大宪章》则将这些权利进一步明确化,让这些领主们可以看得见他们的权利。对于高级领主而言,前面也已经提及,他们实际上也享有这些习惯法上的权利,但经常受到国王权力意志的侵害,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与风险性,《大宪章》则将高级贵族的权利予以确定,至少让他们看得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