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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宪政社会的权利风险——以英国《大宪章》时代的权利为中心的分析

转型宪政社会的权利风险——以英国《大宪章》时代的权利为中心的分析



——以英国《大宪章》时代的权利为中心的分析

The rights risk in constitutional society of transition



——in the united kingdom “Great Charter” of the times as the center of the right

蒋志如


【摘要】通过对《大宪章》时代下的宪政权利做一个历史勾勒,揭示出转型社会中的权利具有风险性特征,以及这种风险性降低的过程与结果;最后在结尾表达出对中国法治的启示。
【关键词】封建制;权利;《大宪章》;风险性
【全文】
  
  一、《大宪章》有什么魅力?

  
  无论是从英国宪政史,还是在世界宪政史的视角看,英国《大宪章》都可谓年代久远而且属于重量级法律文献与历史文献。如果仅仅针对对于英国而言,这部法律文献的重要性或许也不应亚于1787年《美国宪法》在美国宪政史的地位。在《大宪章》中,如果从今天的视角看,主要体现权利、自由与限制政府权力(王权,即国王在法律之下治理英格兰 )等原则。虽然学者们对这些权利的主体还些争议[①],但这些原则却一直影响、激励着人类社会:在17世纪终于正式结果,即英国的《权利法案》,在18世纪又有美国颁布《美国宪法》,法国紧跟其后;到20世纪,已经成为所有现代国家立宪时首先需要完成的事项,它也已成为我们日常生活常识的一部分——至少在理念上已经达成共识,只是在实践中,法治国家在保障上达到一个非常高的程度!

  
  然而,即使在普通法视野下,对《大宪章》和《美国宪法》的研究与思考在中国语境下却占据迥然两别的地位:关于《美国宪法》的研究的论文、专着已经汗牛充栋,而对于《大宪章》研究的专业论文与专着——根据笔者在学术期刊网的检索——甚少,更多在于相关研究时随便提及,而且观点也属于人云亦云状态[②]。美国宪法(包括后来的修正案)在中国语境下呈现出一种精致、非常成熟、且令人艳羡的画面[③]——特别是从整个世界宪政史看,18世纪晚期的美国宪政相对于英国大宪章时代来说绝对符合这一描绘——当然,现在也以常态的方式展现在美国公民的日常生活中。不过对于中国的学人,却很少关注其中历程与辛酸或者反思美国成熟宪政后面的转型[④]。这种研究与思考方式只看到一个简单的美国与西方,只会让我们崇拜美国式的西方,而无法看到一个复杂的西方社会(包括西方制度与法治实践)——它无助于中国学习西方[⑤]。不仅如此,而且也更无助于中国以批判性方式借鉴西方法治以建设中国式的法治、宪政国家。

  
  要体会理解复杂的西方、全面的西方宪政法治全景,则不仅仅表现为记住一些术语、制度当下运行、技术操作等形式上的事项,还需要对转型时期西方社会的宪政法治发展过程予以深刻理解与研究[⑥]。宪政变迁规律才会浮现于眼前,这才能真正为中国在处于转型宪政时期时如何实现一种中国式的现代化宪政提供借鉴!大宪章时代的英国可以说属于中世纪与近代的分界点,处于社会转型的初期;如果研究这一时段的宪政制度比研究美国宪政史更有借鉴意义,因为它处于世界近代宪政史发展的初端[⑦]。作为结尾的开始阶段,我们可以看到作为被治理者的权利如何产生,如何扩大,如何保障,其间经历了什么,作为争斗双方的他们态度究竟如何等问题都值得宪政、司法改革刚刚进入转型深水区的中国借鉴!不仅仅如是,在这里还可以将大宪章时代的宪政与美国宪政史作为一个谱系思考,以体察其中的阶段性、这些阶段中主要处置的事项,这些事项所能体现的权利与权力关系——这恰好才是宪政的核心精髓,因为在笔者看来,宪政就是如何处置权利与权力的博弈关系问题。这些或许就是《大宪章》的真正魅力吧!

  
  在分析之前,笔者必须提及一点:本文关注重心在《大宪章》时代的权利问题,因此《大宪章》在整个普通法宪政史上的谱系问题则留待其他文章分析,前面的提及只是顺便表明其值得研究的又一重要意义而已。在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本文分析的时间与空间的界定,即本文不是对整个中世纪宪政转型的研究,而是对英国中世纪,并以《大宪章》为背景的宪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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