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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构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立法设想

中国构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立法设想



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环境责任模式的修改

The Legislation about China’s Construction of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insurance system



Talking The Revising About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Mode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

诸江


【摘要】  环境责任社会化是解决现今环境侵权领域的一种有效措施。改变我国环境基本法中原有的环境责任承担模式,取代以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为主体的新型模式,不但有助于环境污染受害人获得及时和充分的赔偿,使企业避免因侵权赔偿而遭受重大损失;同时也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解决环境领域存在的诸多困惑。
【关键词】责任社会化;环境责任;环境责任保险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从该条款的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认定的环境责任仍属于民事传统侵权赔偿责任,着重于调整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个别的损害填补关系,即环境事故中的受害人一般只能由加害人(污染单位)负责赔偿。这项规定随着现代工业生产风险的增加,环境污染过程日益复杂化、缓慢化、累积化、主体多元化和后果严重化而在环境侵权领域的适用逐渐存在困惑。一方面,大量环境责任的加害人往往无力负担数额巨大的赔偿金额,面临濒临破产的危险,不利于社会工业化的发展;也导致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赔偿,面临生存和生活危机。同时,现代社会工业化的发展致使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往往具有客观必然性和社会合理性,有些污染并非违法行为所致,因而让合法排污主体承担这种严重后果也有失公允。另一方面,由于污染过程的复杂、缓慢和累积化,从而在很多时候要明确谁是加害人也存在困难,甚至不可能确定。基于此,损害责任由加害人独自承担的传统责任承担方式已存在局限性,责任的社会化发展趋势势不可挡。所谓责任社会化即是将因特定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转移到社会之上,在全社会范围内或特定的社会群体范围内分散损失金额的赔偿责任机制。[1]这一发展趋势在环境侵权领域尤为适用。所以,改变原有的环境责任承担模式,构建以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为主体的责任社会化机制势在必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的责任承担原则和有关规定也应作出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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