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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构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立法设想

  (二)环境责任保险的功能
  
  传统领域的保险是作为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存在,其功能主要是风险分散功能、经济补偿功能、金融融资功能、社会管理功能以及调节收人分配等。但是在环境问题已愈来愈严重的今天,环境责任保险担负着特殊的使命。明确环境责任保险的功能以及在环境风险规制中的重要地位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1、损害救济功能
  
  损害救济是环境责任保险最重要的功能。污染事故发生后,生态环境、人体健康以及公私财产受到损害,加害人却往往由于无赔偿能力或无法确定从而导致受害人得不到有效赔偿。在环境责任保险中保险公司却能以其强大的经济实力确保损害赔偿责任和环境净化责任的履行,实现对受害者的救济。因此,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可以降低环境纠纷交易成本、分散风险、及时有效地对受害人和受污染环境进行救济。
  
  2、风险评价功能
  
  在环境责任保险中,风险评价与保险费的设定有着密切的联系。如果评价风险比实际风险偏低,则保险费的设定便会降低;相反,评价过于严厉也必会使保险费过高,从而影响保险产品的销售。因此,面对环境风险,保险公司必须做出准确的评价,还要随着保险合同的缔结,关注环境风险的变动,一方面是为改变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另一方面是要为保险公司的后续经营做出经验数据的积累,最终使环境风险评价更为准确。
  
  3、环境风险监察功能
  
  环境责任保险确保了企业的赔偿能力,使受污染环境及早得到治理以及受害者及时得到救济,但该费用的支出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的运营,因此,保险公司在缔结保险合同时往往会约定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措施。并且保险公司还会通过合同强制约定保险公司对企业环境管理、环境监察的权利,会经常不定期进行现场调查。从风险管理角度看,该制度促进了企业积极进行风险防范,引导了企业向环境保护型发展。
  
  4、减少污染的经济利激功能
  
  在环境责任保险中,企业将根据风险大小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从事环境风险高的行业所支付的保险费较高,污染风险小的行业保险费用相对较少,因此,出于经济角度的考虑,企业也会尽量改善经营行为,减少污染风险。环境责任保险对企业的经营行为具有经济的刺激作用。
  
  三、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国外借鉴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伴随着环境事故的不断出现和公众环境意识的不断提高而出现的。世界范围内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源于 20 世纪 60 年代的环保浪潮,随着环境问题引起越来越多的国家重视,环境侵权领域发生了一系列有利于受害人求偿的变化,如起诉资格的放宽、被告扩大、无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因果关系推定、巨额赔偿等等。但是工业社会,企业的排污在所难免,环境损害的发生有时只能视为工业文明的社会成本。为了促进企业进行绿色生产,促进经济循环发展,同时及时有效救济受害人,迫切需要将数额巨大的赔偿责任风险转嫁出去,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也就应运而生了。到了70年代,这一制度在各国得到了进一步的推广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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