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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构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立法设想

  当然,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种国家福利,由国家担当起最后总担保人的角色,直接介入环境责任的解决,这在社会保障能力有限的发展中国家,无疑是有相当难度的,补偿数额极其有限。最多也只能作为其他方式的一种补充,以期进一步完善整个环境责任社会化体系。
  
  综上所述,以上三种方式都是环境责任社会化的实现途径,其中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应是最适用于我国的现实需要,具有较大优势,应为主要实施途径,但仍需要根据国情进行合理设计,以期获得最佳实施效果;环境补偿基金作为配合,在一些高环境责任发生领域值得推行,增加企业的风险防范途径和对受害人的赔偿能力;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其他方式的补充,则是一种最后补救途径,避免万一受害人在各种救济途径失效的情况下,能获得最后补偿保证,或作为受害人的另一种选择,能较快的获得补偿。
  
  二、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概述
  
  如前所述,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环境责任社会化的最有效途径,对此项制度有关内容的研究及国外先进经验的借鉴,是我们合理设计该项制度的先决条件。
  
  (一)环境责任保险的特征
  
  1、环境责任保险具有公益性。
  
  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常常涉及面广,受害人多。一旦发生大规模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侵权人所能给予的赔偿往往只是杯水车薪,满足不了受害人的损害赔偿需求,从而容易造成社会动荡。环境责任保险走社会化的道路,由整个社会来分摊损失,大大减轻了侵权人的压力,弥补了受害人的损失,缓解了侵权人和受害人之间的矛盾。
  
  2、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具有不确定性。
  
  一般而言, 环境侵害的发生既有立即显现的,也有累积性的环境侵害, 有些还可能有累积迁移转化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 从何时起确认侵权责任往往难以判断, 谁是侵权主体甚至都无法确定。这种不确定性往往使保险人对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无法把握。
  
  3、环境责任保险合同的内容具有特定性。
  
  被保险人状况千差万别, 故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有专门通晓环保技术和知识的工作人员对每一标的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 单独确定其保险费率[5]。具体情况不同, 保险标的适用的保险费率就可能千差万别。由于保险费率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的核心条款之一,所以环境责任保险合同内容就具有特定性, 每一份合同都有自己的特有条款, 而不能像一般财产保险合同、人寿保险合同那样, 采取格式合同的做法。
  
  4、环境责任保险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
  
  经营环境责任保险的风险较一般商业保险风险高,一旦发生环境责任保险事故,其所涉金额也极大,私人资本往往不愿或无力进入这一领域。所以只有具有高公信力和强大经济实力的政府给予政策倾斜和大力扶持,作环境责任保险的坚实后盾,环境责任保险才有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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