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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证人出庭作证是其法定义务,证人不出庭,使证人证言应当经过质证的法律规定形同虚设,妨碍了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对应当出庭作证而拒不出庭作证的人,应规定其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否则,正常的庭审活动就无法开展,法律的权威性就不能确立。

  
  五、建立证人出庭作证宣誓制度

  
  1.概述

  
  证人宣誓制度是指证人在向法庭提供证言时,要向法院宣誓保证他所说的是真情,如做虚假陈述,将构成伪证罪。[9]无论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系国家,大部分都规定了证人作证前的宣誓制度。《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603条规定“在作证之前,应当要求证人以宣誓或者郑重陈述的形式宣明他将如实作证。该宣誓或者郑重陈述应当以某种旨在唤醒该证人的良知并使其铭记如实作证之责任的方式进行。”《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除本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应令证人宣誓。”该法第161条又规定:“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宣誓,或者拒绝提供证言的,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金或者拘留;犯前款罪的,可以根据情节并处罚金和拘留。”《法国新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以证人之资格作证的人,应宣誓说明事实真相;法官向他们重申如做假证将受到罚金与监禁之刑罚;对不经宣誓作证的人,应当告知他们有相同的义务。” 我国香港的刑事诉讼程序条例也有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

  
  实施宣誓制度的国家规定证人宣誓的义务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对证人在良心上进行约束,使其不愿作伪证;二是使证人在严肃的法庭上作证,更清楚地了解自己如实作证的义务及作伪证的后果。

  
  2.建立证人宣誓制度的意义

  
  我国是否有必要建立宣誓制度呢?有人认为,宣誓制度源于宗教信仰,是基于人类对神灵的忠诚而产生的,带有宗教迷信色彩,是西方文化的产物,而在中国现代,由于民众普遍缺乏一种虔诚的宗教信仰,因而,宣誓制度在中国缺乏道德约束力,所以中国没必要建立宣誓制度。其实,中国人也有宣誓的传统,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对天发誓,甚至发什么“毒誓”、“死誓”。[10]现在,人们在入党入团或加入其他团体时,政府官员在就职时,也要宣誓。可见,宣誓制度的存在除了宗教的威慑力除外,[11]还有其他原因。

  
  证人宣誓制度的目的在于促使证人唤醒良知,加深对当庭作证意义的认识。有着重大的法律意义和实用价值。其一,它能加深证人对自己作证行为法律性质的认识,提高证人作证的责任心和义务感,促使其审慎对待作证行为,可以有效减少伪证现象。其二,由于宣誓具有庄严的形式和庄重的特点,它能克服证人作证的随意性,有助于严肃法庭秩序,维护法律权威。其三,宣誓有利于明确作证者的法律责任,收集证据处罚伪证者,从根本上解决作伪证和证言反复发生的问题。

  
  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具伪证的现象层出不穷,不仅严重妨害了诉讼秩序,而且容易导致案件的错判,影响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权威,这与我国一直未能建立证人宣誓制度是有很大关系的。目前,有些法院试行证人宣誓制度或具结不作伪证制度,已取得了良好成效。我们应客观评价国外诉讼中的证人宣誓制度,借鉴和引进这一合理的证人作证制度,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中均立法规定,宣誓为证人出庭的必经程序,使得证人以法律名义向法庭保证其所作证言的真实性,把证人证言纳入法律约束的轨道。

  
  3.证人宣誓制度的具体立法建议

  
  (1)规定在证人作证前,由证人当庭宣读誓词,并在宣誓词上签名。誓词内容大概包含下列内容:在庄严的法庭上,我忠诚地信守法律义务,如实提供证言,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宣誓人:……。

  
  (2)如证人拒绝作证宣誓,法庭则视其为未出庭作证,并按未出庭作证追究其法律责任,直至其宣誓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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