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口头辩论审理样式保持了程序的连续性。连续性要求在程序进行中每一程序环节应当相互衔接,既不能直接越过某个环节,也不能有任意的停止不前。同时,程序的连续性还要求程序保持同一性,即在诉讼中尽量不混合或交叉使用不同性质的程序,以免引起程序之间的冲突和混乱。如果对程序的连续性缺乏必要控制,将导致程序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直接影响程序的有序性。在口头辩论审理样式中,无论从程序的整体流程来看,还是就每一回口头期日而言,均保持了程序的连续性。当第一回口头辩论期日无法指向判决时,围绕证据调查进行第二回口头辩论期日,如果第二回口头辩论期日仍无法判决,则进行第三回口头辩论期日。每一回口头辩论期日之间不仅在时间上体现了连续性,而且在确定的内容上也体现了连续性。此外,通过在首次口头辩论期日进行案件分流,实现了尽可能使简繁不同类型的案件避免在程序适用上的交叉和混用的目的,保证了程序的有序性。
最后,口头辩论审理样式突现了程序的不可逆转性。程序的不可逆转性是指程序中某一环节一旦过去,或者整个程序一旦结束,就不能再回复或重新启动,这是程序有序性的必然延伸和逻辑归结。{10}4不可逆转是诉讼行为区别私法行为的本质特征,诉讼行为的外在表征由程序来体现。程序不可逆转性表现在程序一旦展开,对当事人和法官所为的诉讼行为具有拘束力。原则上,程序一旦经过,就不可回复,即“经过程序认定的事实关系和法律关系,都被一一贴上封条,成为不可动摇的过去”。{2}当事人和法官都要受过去的言行约束。在口头辩论审理样式中,每一回口头辩论期日一经确定之后,不可更改,且每一回口头辩论期日的内容相对案情而言是确定的,当事人和法官在每回口头辩论中的诉讼行为相对也是确定的。据此,相应的口头辩论期日经过,当事人和法官就不得在下一回口头辩论期日中重复“过去”的诉讼行为,减少了甚至杜绝了程序的回复和重新启动,确保审理程序有序进行。
(二)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贯彻落实为口头辩论审理样式有序进行提供内在保障
民事诉讼的外在进程及法院与当事人在该进程中的行为,通常须有一定的法律原则来确定。{11}60近代民事诉讼制度的三大原则—口头主义、直接主义、公开主义由口头辩论来实现。{12}183口头辩论审理样式与民事诉讼原则相辅相承,满足了民事审理程序有序进行的内在要求。
其一,口头主义(又称言词原则)是口头辩论审理样式的表现形式,也是确保口头辩论审理样式有序推进的准则。口头辩论审理样式要求以口头而非书面的方式进行审理。口头意味着对话。充分的对话是“求真意识”[12]在诉讼程序中的本能反映,它并不要求程序的主体(原告、被告、法官)达成一致意见,但至少要求三者达成某种“视域交融”,或者最低限度的“理解”。充分的对话,使得审理程序有序进行成为可能。民事诉讼程序本质上就是当事人通过交换他们的不同意见来自主地形成审理对象及诉讼结果的过程。“口头辩论”形象地描绘了当事人及法官直接参加案件审理的生动情形。不管是大陆法系国家,抑或是英美法系国家,审理程序均以口头方式进行。当事人、法官亲自参与案件审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积极进行“对话”,达成某种“视域交融”和最低限度的理解,使诉争的焦点向真实性、明朗化方向发展,有效地进行案件分流,使争点明确,并使当事人之间无争议案件早日进人判决程序。于是,口头主义既是口头辩论审理样式的表现形式,又是口头辩论审理样式的原则保障。在口头主义下,当事人对案件争点的整理应通过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陈述诉状、陈述答辩状),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必须以口头辩论的方式进行充分有效的攻击防御,即只有通过当事人辩论、质证的诉讼资料,才能作为证据,成为法院裁判的基础。口头主义的贯彻实施,既有利于当事人之间充分“交流”,辩明案情,又有利于法官更好地听审,确保民事审理程序有序、高效推进。
其二,直接主义(又称直接审理原则)是口头辩论审理样式的内在要求,也是其有序、高效的有力保障。众所周知,对席审理是庭审的基本规则和要求,也是民事诉讼直接原则的本质。口头辩论审理样式以口头方式进行,唯有当事人、法官直接参与审理程序,才能满足“口头”审理的要求。因此,直接原则是口头辩论审理样式的内在要求。与此同时,直接原则又是口头辩论审理样式有序高效推进的有力保障。直接主义要求双方当事人和法官同时到庭参与审理。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直接以口头进行诉讼,在辩论中进行争点整理,以口头方式进行证据调查,并以口头方式宣判,为其审理程序有序、高效推进提供主体保障。当事人只有亲自参与审理,才能详尽陈述其诉讼请求和主张。法官只有亲自参与审理,才能正确行使诉讼指挥权和进行适度释明。而且,法官只有亲自参与审理,才能形成合理心证,作出公正裁决。相反,民事诉讼等腰三角形构造中的任何一角缺位,均可能成为程序停止不前、案件模糊不清的要因。以日本民事诉讼第一回口头辩论期日为例。其高效的前提是其保持了程序的有序性,而当事人和法官的亲自参审又是程序有序推进的必要保证。在第一回口头辩论期日中,在双方当事人的直接参与下通过陈述诉状和陈述答辩状(强制答辩),进行案件分流,使双方当事人之间无争议的案件尽可能在第一回辩论期日中得以解决。且在第一次分流的基础上再次分流,确认案件争点明确的直接进行证据调查;争点不明的,才适用所谓的准备程序,进行争点整理,并为下一次开庭做准备。当事人和法官的直接参审,为程序有序、高效进行提供了主体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