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表征民事审理程序外在安排上的有序性
程序的有序性是程序的应有之义,二者犹如“心”与“体”的关系,失去有序性,程序就成了没有灵魂的“行尸走肉”,程序高效难以保证。因此,要使民事审理程序高效运营,必须在程序的设计和安排上表征其有序性。就我国民事审理程序的设计和安排而言,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其一,改变我国现行民事审理程序的杂揉现象,截断民事审理程序无序的根基。如前所述,尽管两大法系均采用口头审理方式,然而因法律体征和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差异,二者在程序的具体安排上大异其趣,从而形成集中和口头辩论期日两种审理样式。而我国出于提高审理程序效率的迫切需要,将二者杂揉在我国民事审理程序之中。杂揉和调和是人们惯用的一种思维方式。两种事物能否杂揉和调和取决于两种事物的性质。如果将两种性质对立的事物进行杂揉或调和只能导致非鹿非马。从外在表征来看,英美式集中审理样式强调的是“集中”,而大陆法系口头辩论式审理样式强调的是“循序渐进”,二者至少在形式上是对立的,而对于程序而言,形式即其本质。将上述二种性质对立的审理样式进行杂揉,其结果只能是非鹿非马,无法彰显程序的有序性。因此,为了表征程序的有序性,必须对这一“杂揉”体进行分割。因为,保持程序的同一性,即尽可能避免混合或交叉使用不同性质的程序,是程序有序性的内在要求之一,也是避免程序混乱的有效举措。只有从源头上截断程序杂揉的现象,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民事审理程序无序的问题。然而,程序效率的提高不能只是在原有审理程序的安排上进行修修补补,即使进行修补,也会因程序内在的排斥使得其有序性特质难以彰显。因此,只能通过转型来满足人们对程序高效的要求。因为,通过转型可以在一种更为开放的诉讼体制“平台”上构建具有更高程序效率的审理程序。基于我国的法律体征和文化传统与大陆法系“亲近”的原因,与英美法系集中审理样式相比,大陆法系口头辩论审理样式更能为我国民事审理程序转型提供程序包容性“平台”。因此,在我国民事审理程序转型方向的选择上,理应舍弃英美法系具有诱惑力的集中审理方式,趋向大陆法系口头辩论审理样式下的程序安排,保持程序设计的单一性,突现其有序性。
其二,借鉴大陆法系“口头辩论期日”制度,表征程序的有序性。在选定我国民事审理程序转型的方向后,应当借鉴大陆法系口头辩论审理样式下的程序安排,使我国民事审理程序在外在表征上保持一定的次序,突现程序应有的连续性和不可逆转性。作为对策,应借鉴大陆法系的“主期日”制度,确立首次开庭和主开庭(可分多次进行)制度。首先,在程序安排上应当使我国民事审理程序保证一定的次序。如前文所述,保持一定的次序是程序有序性的特征和表征之一,也是程序有序进行的首要条件。为了保证庭审活动顺利进行,应当将现行审前准备程序中的诉讼活动纳入首次开庭中,在法官和当事人的共同参加下进行争点整理,将简易或适用调解的案件及时进行分流,确保程序有序进行。作为民事审理程序核心的主开庭应当一个阶段接一个阶段依法定次序不间断地进行,在每次开庭的内容安排上应当体现递进性,并不允许随便进行程序的回复,每一阶段均应保持程序的法定时间关系和空间关系,以满足审理程序的每个环节有时间上和空间上的排列顺序,保持程序一定的次序,突现程序的有序性。其次,确保程序的时限性,体现程序的连续性。原则上,每次开庭期日一经确定,原则上应当保持不变。只有保证程序的时限性,才能克服和防止法院和当事人行为的随意性和随机性,使法官与当事人的行为受法定期日的约束,保证程序在时间上的连贯和衔接,使每次开庭连续不间断地进行,突现程序的有序性。最后,确保程序的不可逆转性。民事开庭确定的程序内容应当相应不同的期日连续进行,程序一旦经过,不可任意反复。此外,应减少我国现行民事审理程序中重复性的程序式行为(如全体起立、宣布法庭纪律,核对当事人等),确保程序的不可逆转性,表征程序的有序性。
(二)贯彻落实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为民事审理程序有序进行提供内在保障机制
如前所述,程序有序进行的机理之一是法院与当事人在该进程中的行为有一定的民事诉讼原则来确定。因而,保证我国民事诉讼审理程序的高效运营,贯彻落实口头辩论审理样式所蕴含的诸原则同样重要。
首先,贯彻落实言词审理原则,为民事审理程序有序高效进行提供形式保障。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经过言词辩论程序,一方面,不仅使事实得以过滤,经过辩论有利于法官查清案件事实,以真实的事实作为裁判的基础;另一方面,又使当事人之间有着平等对话,这正是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之一。{2}以“言词”为载体和主要表现形式的辩论原则能够使审理程序实在化,既能提高程序效率,又能提高程序正义的含量。因此,要提高我国民事审理程序的效率,必须将言词原则贯穿于民事审理程序始终。既要调动当事人在首次开庭中口头交流的积极性,又要落实开庭程序中法庭辩论的功能,赋予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地位,在明确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的同时,确立证据适时提出制度,规范质证的程序和法律效果,充实法庭辩论的内容,落实辩论原则。唯有如此,才能解决我国民事诉讼审理样式设计与诉讼体制的紧张和尴尬,达到审理程序有序和高效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