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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规制、房屋拆迁与权利救济

  

  (二)土地规制的内容与形式


  

  在现代国家,地价暴涨几乎成为考验每一届政府的重大课题,而作为应对这一课题的根本性措施,许多国家都面临着导人土地规制概念的课题,如日本、韩国等,都存在包括土地利用规制、土地交易规制、地价管理、通过租税的规制和吸收开发利益等土地规制的一系列机制和制度。[32]对这些规制的正确把握乃至对规制权的合法、合理行使,不仅对于土地保护等公共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于房屋拆迁等层面的权利保障乃至充分救济,亦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


  

  伴随着城市化的推进,许多国家面临着人口向大都市聚集而地方过疏,土地资源严重不足而生存空间巫需拓展,地价高涨给人们尤其是给中低收人阶层带来巨大压力等重重矛盾,地价高涨引发了保障住房(权)困难,导致产业中成本的增大,使得房屋拆迁等相关活动变得更加举步维艰,生活空间的拓展也就更加困难,诸多公共事业的推进受到莫大制约。为了化解这些矛盾,做到合理、适度开发,同时兼顾各方利益,建构和谐社会,发达国家在所谓“地价狂乱时代”大多重视推进科学的土地规制。作为对土地进行规制的根据,如前所述,许多发达国家的宪法都在保障财产权的同时,也规定了公共规制的制度架构。在日本,除了《日本国宪法》之外,还有《国土综合开发法》、(都市计划法》及其他个别法等,明确了土地既是私有财产又是具有公共性、社会性的财产,可以也应当为了公共的福扯发挥作用,进而设置了诸多土地规制的制度和手段,包括各种各样的权力性手段和非权力性手段。例如,公用收用、公用权利变换、和公用限制等强制取得土地等的手段,还有为促进土地利用的合理化,吸收开发利益,有税制、负担金制度;为了有助于地价的安定,有根据《地价公告法》的地价公告制度;《农地法》规定的农地转用制度;《宅基地建筑物交易业法》规定的对事业者的规制;《首都圈整备法》规定的劝告(行政指导)制度等。其中,尤其是吸收开发利益的制度,对于解决城市化推进过程中的过度开发和诸多利益均衡问题,实现有效调节资源和收益分配,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开发行政,作为现代行政作用中极为重要的一个领域,它和维持秩序行政、经济干预行政等相并列,是形成生活空间行政的主要内容之一。所谓形成生活空间行政,是指为了改善、整备和重新形成国民健康的、文明的生活所必要的空间、环境等条件,而直接地规制、引导国民的活动,或者对国民赋课一定义务的公共行政活动。[33]这一概念是随着日本经济高速增长,于20世纪70年代初形成的,主要用于统一说明地域开发、都市计划和公害规制等领域的行政作用。正确认识并充分活用该制度及该制度理念,将有助于人们正确把握城市化过程中的诸多矛盾,并及时而准确地确立化解和避免相关矛盾的一系列手段。实质上,土地利用规制,既是行政许可的问题,又是行政计划的问题,也是形成生活空间行政的问题。[34]目前中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增长期,在推进城市化过程中所面临的诸多问题与日本20世纪60-70年代具有一定的类似性,在这种意义上,日本有关开发行政和土地规制乃至相关权利救济的制度和理论便具有更高的可借鉴性。


  

  (三)公用收用的程序及诉讼模式启示


  

  日本的公用收用,是为了对公共有利的事业而违反相对人的意志,强制地取得其财产权的制度。所以,为了调整收用者和被收用者相互对立的利益,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公用收用。在这里,以《土地收用法》所规定的普通程序为中心,分事业准备、事业认定、调查报告的制作、收用委员会的裁决以及不服申诉和诉讼共5个阶段来论述土地收用的程序过程。


  

  1、事业准备。在进人正式的收用程序之前,为准备实施成为收用对象的事业,起业者应在一定要件之下进人他人的土地测量、调查,并可以排除该土地上的障碍物,试掘土地等。


  

  2、事业认定。即为了认定成为公共利益的一定事业进行公用收用的必要性,以起业者履行法定的程序为条件,设定内容未确定的公用收用权的形成性行为。事业认定,基于起业者的申请,由建设大臣或都道府县知事进行。一旦作出事业认定的告示,应该收用的土地范围得以临时决定后,便不允许对起业地进行形态和性质的变更。告示作出后,土地所有权人及关系人可以对起业者请求支付补偿金,而起业者则负有支付补偿金,进行损失补偿的义务。如果起业者在事业认定的告示作出后1年以内不申请收用裁决,或者4年以内不申请腾出裁决,则事业认定将失去效力。


  

  3、调查报告的制作。作出事业认定的告示之后,起业者具有进行土地、物件的调查,制作土地调查报告书及物件调查报告书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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