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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据法中的证明力规则(上篇)

  

  除了联邦法院以及州法院在证据法实践中创造了大量证明力规则外,美国的行政机关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亦创造了相当数量的证明力规则。


  

  在当下美国的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非常普遍地依赖于证明力规则。例如,按照社会保障机关(Social Security Administration)在裁决福利诉讼时运用的著名的规则,主治医师证言的证明力通常高于其他医师;类似的,联邦索赔法院( the Court of Federal Claims)判定家庭医师的记录证明力高于其后作出的口头证言。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认为不能赋予商标所有权人雇员证词以太多的证明力。基于类似的原因,环保部门对公司官员称其有能力支付罚款的利己证言通常赋予较小证明力。这些规则充分体现了行政机关力图在赋予特定种类证言多少证明力方面创建规则或者指导性原则的努力。[52]


  

  通过上文的论述可以看出,尽管在美国的制定法层面,并没有证明力规则的生存空间,但通过巴赞(Charles L.Barzun)对于司法实践中证明力规则的梳理,我们看到了美国的司法实践以及行政执法中创造的大量证明力规则。而正是这些证明力规则成为美国证据法实践中“不成文的证据法”,与以可采性为核心建构的成文证据法构成了美国证据法的全景图。


【作者简介】
李训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注释】陈瑞华:“从‘证据学’走向‘证据法学’”,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3期。
详细的论述参看李训虎:“证明力规则检讨”,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2期。
查尔斯·巴赞:“证明力规则”,载《圣母大学法律评论》{Charles L. Barzun,Rules of Weight,83 Notre Dame L.Rev. 1957,1957 (2008). }。
易延友:“证据规则的法典化——《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的制定及对我国证据立法的启示”,载《政法论坛》2008年第6期。
由于阅读范围有限,本文只能选取有代表性的学者进行考察,难免挂一漏万,有失偏颇。
本文通过介绍学者的观点来管窥司法实践中的证明力规则,似乎是舍近求远。之所以如此,除正文中所说难以对历史上的司法实践中的证明力规则进行系统、详尽考察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英美早期的证据法著作很多是司法实践的总结,考察证据法学者的论述亦能够在相当程度上反映英美司法实践中的证明力规则。并且,学者的论述更为系统,有助于我们全面理解英美法中的证明力规则以及学者对这一问题的态度。当然,学者的论述难免带有强烈的个人色彩。
该书于1754年在都柏林首版,后以多个版本出版,据特文宁称,该书“最后一个版本于1801年在伦敦由塞奇威克(J. Sedgwick)编辑出版”。参见威廉·特文宁:《反思证据:开拓性论述》,剑桥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8页{See William Twining,Rethinking Evidence:Exploratory Essays(2ndEditi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6,p.38. }。不过,笔者手头的电子版本是1805年费城(Philadelphia)第7版的影印版。
吉尔伯特:《证据法》,费城,第7版,第3页
参见塞耶:《普通法证据导论》{See James Bradley Thayer,A Preliminary Treatise on Evidence at the Common Law,Boston,Little,Brown& Co. 1898,p. 490. };南希:“最佳证据原理”{See DaleA. Nance,The Best Evidence Principle,73 Iowa Law Review 227,227(1988). };威廉·特文宁,同注7,第38页。
吉尔伯特,同注8引书,第4-6页。
吉尔伯特,同注8引书,第6-7页。
吉尔伯特,同注8引书,第108-110页。
威廉·特文宁,同注7引书,第40页。
威廉·特文宁,同注7引书,第42页。
威廉·特文宁,同注7引书,第40页。
参见威廉·特文宁:《证据理论:边沁与威格摩尔》,斯坦福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See William Twining,Evidence Theories:Bentham and Wigmore,Standford University Press,1985. }。威廉·特文宁,同注7引书,第43页。查尔斯·巴赞,同注3引文,第1966-1968页。吴丹红:“证据法的批判与建构——边沁的证据法思想及其启示”,载《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6期。吴洪淇:“边沁、威格摩尔与英美证据法的知识传统”,载《比较法研究》2009年第5期。
参见查尔斯·巴赞,同注3引文,第1969页。
由于手头没有该书,笔者撰写本部分时参考了查尔斯·巴赞,同注3。威廉·特文宁,同注7。约翰·亨利·威格摩尔:“《摩尔论事实》述评”(John H. Wigmore,Book Review of C. Moore,William Twining and Alex Stein ed.Evidence and Proof,Dartmouth Publishing Company Limited,1992. ),该文最初发表在1908年的《伊利诺伊法律评论》
参见查尔斯·巴赞,同注3引文,第1968-1971页。
参见约翰·亨利·威格摩尔,同注18引文。
参见约翰·亨利·威格摩尔,同注18引文。
参见约翰·亨利·威格摩尔,同注18引文。
关于美国证据法典体系、规则的介绍,参看易延友,同注4引文。
参见威廉·特文宁,同注7引书,第71-74页。
如艾伦等人的《证据法》中几乎没有探讨证明力规则。参见罗纳德·艾伦等:《证据法》,张保生等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尽管美国是普通法国家,但成文法亦是卷帙浩繁,由于篇幅限制,本文不可能作详尽的考察。由此,下文将选取美国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宪法以及美国证据法最重要的法源——《联邦证据规则》展开考察。
麦迪逊:《辩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上、下),尹宣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约瑟夫·斯托里:《美国宪法评注》,毛国权译,上海三联出版社2006年版,第544页。
《联邦证据规则》104(e):本规则不限制当事人在陪审团面前引入与证明力或可信性相关的证据的权利。尽管如此,仍有学者认为《联邦证据规则》一以贯之的理论基础恰恰是吉尔伯特创制的最佳证据原理。参见南希,同注9。而最佳证据原理无疑与证明力问题具有紧密的关联。对此,后文将有进一步的论述。
参见皮特·墨菲:《墨菲论证据》
约翰·W·斯特龙主编:《麦考密克论证据》,汤维建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74页。
JohnH. W igmore,Evidence§2056,at313 and n. 3,转引自朗本:《对抗制刑事审判的起源》(quote from John H.Langbein,TheOrigins ofAdversaryCriminalTrial,OxfordUniversity Press,2003,p.203. )。
朗本,同注33,第203页。
参见豪斯泰勒:《为正义而战:对抗制审判的历史与起源》,河畔出版社2006年版,第127页(See JohnHostettler,Fighting for Justice:The History and Origins of Adversary Trial,Waterside Press,2006,p.127. )。
朗本,同注33,第212页。
约翰·W·斯特龙主编:《麦考密克论证据》,汤维建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75页。
约翰·W·斯特龙,同注37引书,第277页。
达玛斯卡:《比较法视野中的证据制度》,吴宏耀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7页。
达玛斯卡,同注39引书,第118页。
大陆法系的学者将补强证据规则称为否定性而非积极性的法定证据规则。后者要求只有收集到特定的证据才能定罪,而不考虑事实裁判者的主观评价如何。而前者则要求事实裁判者不考虑其内心确信如何,在收集到某种特定的证据以前不得定罪。尽管消极性法定证据规则给事实裁判者对证据进行主观评价留下了更多的回旋余地,但是,仍然违反了在大陆法系备受推崇的“自由心证”原则。参见达玛斯卡,同注39,第118页。
参见约书亚·德雷斯勒:《美国刑法精解》(第4版),王秀梅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53页。
达玛斯卡,同注39引书,第118页。
储槐植:《美国刑法》(第3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4页。
支持在强奸案件中适用补强规则的观点还认为,女性都有一个错误“告发强奸”的很强欲望。传统看来,女性应该在结婚后才能发生性关系,那些违反了这条道德准则的人会很尴尬、卑微甚至孤立。因此,发生性行为甚至怀了孕的未婚女性,就有一个很强的动力声称她是被强奸的,而不承认她是同意发生性行为的。另外,对被告人关注的另一方面可能是种族歧视的不良后果。在历史上,社会观念反对种族之间的性关系。种族主义者的偏见也认为黑人会倾向于强奸白种女性。所以,白种女性被发现或者怀疑和一个非洲裔美国男性发生了性行为,在强大的社会压力下会声称她是被强奸的。这种证据补强规则减少了出于种族动机而定罪的风险。参见约书亚·德雷斯勒,同注第42引书,第554页。
如威格摩尔认为,佐证规则完全不必要,且现有的要求处于辩护律师肆无忌惮的掌握之中,成为“正当司法程序的顽强障碍”。参见约翰·W·斯特龙,同注38,第276页。另有观点认为“补强规则是‘立法的关注,过时信念和深层偏见’的结果”。参见约书亚·德雷斯勒,同注第42引书,第553页。
参见约书亚·德雷斯勒,同注42引书,第554页。
参见皮特·墨菲,同注31引书,第543页。
《模范刑法典》Model Penal Code§213. (6)5. 。
参见皮特·墨菲,同注31引书,第546-551页。
参见查尔斯·巴赞,同注3引文,第1976-1977页。
参见查尔斯·巴赞,同注3引文,第1977-19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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