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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据法中的证明力规则(上篇)

  

  性犯罪案件被害人证言及共同犯罪人的证言需要补强才能据以认定犯罪,特别是对于强奸案件,在普通法中,“控方”即指控强奸的被害人证言必须足够充分,以支持强奸罪的判决;她的证言不需要证明。但是,少数州通过制定法或者判例法规定了一个证据补强规则,就是在这样的规则下,没有人可仅仅基于起诉的被害人没有经过证明的证言被判强奸罪(或者通常是任何其他性侵犯罪)。[42]在“美国的司法辖区,如果没有其他补强证据,强奸案件受害人的证词甚至不能被提交事实的裁判者进行评价。换言之,检察官将无法成功确立强奸罪的表见证明(prima facie)”。[43]


  

  从上文可以看出,补强规则不仅表现为缺少某些证据,法官不得据以定罪的形态,同时亦表现为除非特定种类的证言得到补强否则不能将案件提交陪审团的情形。我们可以看出,在当下的美国证据法实践中,在强奸案件的审判中,补强规则发挥着切实而具体的作用。


  

  强奸罪的证明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棘手的问题,之所以在性犯罪的指控中适用补强规则,主要是由于一个无罪的人获罪的风险比其他犯罪指控更高。正如英美法院在实践中经常引用的马修·黑尔爵士所告诫的话:“控告强奸罪是容易的,而证明是困难的;被控告的一方要进行辩护就更困难,即使真是无辜的。”[44]支持在强奸案件中适用补强规则的主张亦有传统道德以及种族因素。[45]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一直以来,性犯罪案件中的补强规则甚至补强规则本身面临诸多质疑、挑战,甚至废除之声不绝于耳。[46]例如,在美国,证据补强规则的反对者如今似乎胜利了,许多适用这个规则的州已经将它取消了。[47]在英国,随着证据法的成文化以及新判例的出现,使得补强规则命运发生重大转变,使得补强规则几乎荡然无存(almost remains nothing)。[48]尽管如此,不能否认的是,美国的《模范刑法典》仍然坚持有很大争议的证据补强要求。[49]在英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叛国罪、伪证罪、超速行驶等依然适用补强规则,尽管其有相应的成文法律予以规制。[50]


  

  2.个案规则——零散化的证明力规则


  

  其实,伪证罪、性犯罪案件中的补强规则都是以个案形式予以确立的,但是,上述通过个案形式确立的规则都可以归入补强规则体系之中,它们在理论化、体系化的补强规则的统摄下而使其与一般的证明力规则有所不同。


  

  除了上述体系化的证明力规则外,司法实践亦创造了大量证明力规则。这类证明力规则主要体现联邦法院与州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通过个案创造的证明力规则,以及行政机关在行政裁决中创造的证明力规则。尽管后者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司法机关,但其裁决依据的程序无疑具有类司法的特征,其裁决结果亦具有准司法的特质。


  

  在联邦和州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存在下列一些证明力规则:本质上难以置信的证言通常是不可信的;证人对于自己行为的记忆要优于其他人的记忆;关于死者反对利益的陈述的证言通常不可靠;水手为其船长开脱无罪的证言具有很小的证明力;陪审团应当赋予不矛盾的、中立的证人的证言以证明力;当证人证言与其自身行为相矛盾时,陪审团可以忽视其证明力。在上述每个案例中,法院引用案例或者论著(通常是摩尔的)来支持其关于特定类型证言可靠性的总结。[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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