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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据法中的证明力规则(上篇)

  

  对双方来讲,对于任何事实问题的争论都可以通过诉诸司法当局而得到支持,如同法律问题因此而得到强化。本著作的架构在于通过展示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官对于证据可信性与不可信之缘由以及确定证明力规则的分析来促进审判的准备工作、辩论以及事实问题的决定。[17]


  

  秉承这一思想,摩尔在该书中详细阐述了其证据法思想,总结了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官的司法实践,详尽描述了各类证明力规则,主张构建以证明力规则为主导的证据法体系。[18]由于该书致力于帮助律师与法院评价证据,所以其内容上包罗万象,涵盖“不可反驳的证言”,“记忆”,从“证人偏见”到“声音与听力”,“味觉、嗅觉和触觉”,以及“天气”等等。此外,摩尔试图寻找支持证明力规则的判例,并引用判例说明如下一些判断:某人对于自身行为的记忆比他人对这些行为的记忆更为可靠;对在短时间内发生很多事情的评价是不确切的;与一位逝者谈话的证言的证明力是微弱的;一个未受反驳的、中立的、不受质疑的证人证言至少具有一些证明力;先前曾提供矛盾证言的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为零;证人的宣誓书容易滥用,因为它们很少为证人本人所起草。[19]


  

  通过上述,可以看出,摩尔试图根据不同证据的具体情况建构一个详尽的证明力规则。尽管这样一种努力值得赞赏,然而,自摩尔之后,就几乎没有人再努力捍卫证明力规则或者解释其如何应用了。


  

  (三)证明力规则的没落


  

  尽管摩尔的著作空前绝后,但却生不逢时。在摩尔著作出版之后,当时证据法学界执牛耳者威格摩尔即撰文对其作出评论。尽管只有短短的两页纸,但就在这短短的两页纸中,威格摩尔对摩尔建构的证明力规则作出一锤定音的评价,使其几乎没有产生多少影响即被很快遗忘。


  

  尽管威格摩尔欣赏本书广博的内容并认为其对律师很有帮助,并不吝溢美之词:“这部专论论述详尽,视角新颖,效用广泛,宣称目的有益。”[20]然而,威格摩尔亦认为,“部分内容糟糕透顶”,其主张“并非为正统的、传统的普通法所知”,是一种“道德背叛”(moral treason),并且采纳这一建议将“破坏整个证明制度”。[21]理由简明扼要:


  

  如果有一样东西是普通法法官制度和陪审团制度所代表的,那就是证据规则,由法官来决定和适用并且仅仅适用于法官的,仅仅是可采性规则;任何法律规则都不能对陪审团审查判断证明力或可信性予以限制。[22]


  

  由于威格摩尔在美国证据法学界的地位及影响,使得摩尔的著作及其观点逐渐为世人所遗忘,塞耶、威格摩尔的观点影响至今并居于统治地位,由此,证明力规则逐渐淡出证据法学研究者的视野。进而,20世纪以来的证据法法典化运动将证明力规则逐出正统的证据法以及证据法学研究领域,取而代之的是以可采性为中心构建的证据法典。[23]同时,处于大师阴影之下的证据法学研究在20世纪处于相对没落的状态,[24]亦没有人对塞耶、威格摩尔等证据法先贤关于证明力规则的观点提出革命性或者颠覆性的主张。由此,证明力规则陷入一种沉寂状态。证明力规则在厚重的美国证据法教科书中几乎看不到踪迹可谓这一判断的一个最佳注脚。[25]


  

  三、证明力规则的文本与实践考察


  

  尽管证明力规则遭到美国主流证据法学界批判、抛弃,但在美国的证据法实践中大量存在证明力规则。那么,这样一种存在呈现怎样一种状况呢?这样一种存在是个别现象还是普遍现象?这样一种存在是对《联邦证据规则》的颠覆还是补充呢?下文力图从文本以及层面切入对美国法中的证明力规则予以简要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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