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实保证公众的立法参与,也需要建立完善的立法预告制度。实施立法预告有助于有针对性的加强特定领域的立法,保持法律体系的完整和协调。今后,我们应该在总结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推行立法预告制度。立法预告是对立法规划的深化和发展,通过立法预告,将立法理由、立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事先做出较为详尽的说明,使公众能对立法基本情况有事先的认识和把握,对立法的必要性产生认同,引导他们在预告期内提出意见和建议。如立法预告制度在韩国立法中取得了积极的进展,对保证立法的民主性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我国,有的地方人大(北京人大)在地方立法中采取了立法前的立项论证试点程序,通过立法立项论证,优先选择条件成熟的项目立法。这一改革有助于扩大公众参与,有助于我们继续探索和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立法预告制度,使所立之法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和认同。
六、立法质量与宪法实施
2010年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既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同时开启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但法律体系的“形成”不是结果,只是法治发展新阶段的开始,或者说仅仅是开始。无论什么时候、由谁,以什么形式正式宣布“形成”,这一法律体系都处于发展与完善过程之中。我们没有理由盲目乐观,更没有理由“骄傲”。从某种意义上说,宣布“形成”后的发展过程更为艰巨,遇到的挑战更多,需要有新的发展思路与战略,特别要高度重视宪法实施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展中的作用。
自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以来,经过四次修改,宪法日益适应社会生活,尊重宪法开始成为国家生活的基本价值观,但总体上看,宪法权威还没有完全树立,违宪的现象还比较严重。宪法实施效果差一直是困扰我国宪政实践的一大难题,也是社会公众最关注的社会问题。据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2007年进行的问卷调查,在关于“您对我国宪法实施的效果有何评价?”的提问中,45%的公民认为我国宪法的实施效果“差”和“比较差”,认为“好”和“比较好”的占到40%,另有15%的公民不清楚我国宪法实施的效果如何。宪法实施作为法律实施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衡量因素,对于整个国家的法律实施状况都产生重要的影响。而调查中45%以上的公民认为我国的宪法实施状况不太理想,这就表明我国宪法规定和实际现实之间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而宪法实施实施社会效果差直接影响法律体系的有机统一与立法质量。也就是说,作为立法基础的宪法本身缺乏权威性,公众对法律的期待与信仰也会受到损害,法制整体环境无法得到健康、稳定的发展。理由很简单,当公众看到,社会生活中的违宪现象还得不到有效遏制,连宪法还缺乏权威时,很难形成对法律的信仰,整个法律体系的协调性就会失去民意的基础。
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高立法质量的角度看,有以下几个问题是值得我们关注的:
首先,在立法工作中高度重视宪法的作用,建立多元而灵活的法律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法律解释与宪法解释的功能。现行宪法颁布后先后修改了四次,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但并不是所有的问题都必须经过宪法修改才能弥合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缝隙,解释宪法也是一种重要的途径。与修改宪法相比,解释宪法更为灵活,更有利于节约立法成本,更有利于维护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而且,修改宪法很大程度上只是宪法被动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并没有充分体现出宪法调整、控制社会的效力,而宪法解释则既包含着积极、主动地发展宪法并使其适应社会发展的功能。同时,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性质要求建立起包含宪法解释制度在内的多样化的宪法实施制度,而不是仅仅让宪法被动地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只有保证宪法的稳定性,通过解释来发挥宪法的实际功效,才能更有力的维护宪法的权威。当然,当某些宪法条文或制度无法通过解释宪法获得正当性基础的时候,也需要修改宪法。但即便是修改了宪法,也不能离开宪法解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