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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立法质量的宪法学思考

  

  前文已述,《民法典》的内容可以分为基本制度的内容和非基本制度的内容,前者属于全国人大的立法权,后者则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侵权责任法》有可能构成我国未来的《民法典》的独立的一编,而《民法典》的各编显然都是基本的民事制度,因此,《民法典》的各个组成编都必须由全国人大通过。在这个意义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侵权责任法》为我国未来民法典的编纂和通过留下了一个不小的麻烦。


  

  三、立法质量与法律体系的均衡发展


  

  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宪法不仅作为现代法律体系的最高规范,同时也是一种价值理念,为立法提供统一的价值基础与规范引导。宪法不是对社会关系的简单的概括与总结,而是体现了社会共同体的价值观与制宪者的政治智慧。因此,宪法最鲜明的特点就是其价值性或者正义性。现代宪政主义的一个基本理念就是,法治就是“法律之治”,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宪法之治”。宪法的价值性主要体现为宪法的正义性上,“作为宪法价值的正义,就是宪法所具有的平等、公正、合理的属性,或者说是指宪法的平等性、公正性、合理性。”[15]


  

  从近代宪法产生的历史背景来看,宪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国家权力的侵犯,因此,宪法的价值性主要体现在其对权力的规范上和对权利的保障上。宪法的最主要的职能就是限制国家权力的膨胀和保障公民权利不受国家权力的侵害。在限制权力与保障权利的相互关系中,限制权力是手段,保障权利是目的,限制权力的最终结果还是为了保障权利。从这种意义上说,以宪法为基础实际上意味着以宪法价值为基础,建立合理的法律体系,保障公民权利与法律体系的均衡发展。


  

  从整体来看,国家的法律体系是一个有机整体,立法机关的不同立法活动构成了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如果在法律体系的建构过程中,缺乏统一的规划和长远的目标,就会使得国家立法带有功利性的、实用性的色彩,不能有效地适应社会的长远发展。因此,法律体系的平衡性和协调性主要体现在各个法律部门在法律体系中的比例以及立法内容在法律体系中的比例问题。


  

  国家立法的平衡性首先体现在各个法律部门在法律体系中的比例。根据2008年发布的《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我国的法律体系主要由七个法律部门构成:宪法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根据白皮书中229件法律的统计,各个法律部门的发展是不平衡的:行政法的立法数量最多,有79部,占了全部229件法律的三分之一多;其次是经济法,有54部,接近占了全部229件法律的四分之一;而关于社会法的立法就相对较少,只有17件法律,占了整个法律体系的7%左右。


  

  在立法内容上,我国法律体系的发展也是不平衡的。根据立法中体现内容的不同,可以将立法大致划分为经济性立法、政治性立法、文化性立法、社会性立法等不同类型。立法内容的分类依据是党的十七大报告中的“要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论断,将国家立法的内容分为经济建设立法、政治建设立法、文化建设立法和社会建设立法四种。229件法律大体的比例是:经济建设立法114件,占49.8%,政治建设立法80件,占34.9%,文化建设立法4件,占1.7%,社会建设立法31件,占13.5%。


  

  从上述统计中可以看出,在我国法律体系的发展中,经济建设方面的立法占据主导的地位,占据了国家立法的近一半。经济建设立法的数量最多与我国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国策有关。与此相对应,文化建设立法和社会建设立法相对数量较少,二者总和才仅仅占据了整个法律体系的15%左右。在法律体系的内容上,政治建设立法占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三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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