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体系的建构过程中,我们需要树立宪法思维,以宪法价值为基础,树立一种综合的社会发展观,保证国家立法的合理比例,保持法律体系的平衡发展。要继续强化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基础地位,就要发挥宪法的协调功能,使得原来单纯的经济立法为主转向政治立法、经济立法与文化立法、社会立法并重的格局。从人权保障的角度来看,宪法必须关注权利保障,关注民生,因而要加大社会领域立法的力度,改变我国以前单独偏重经济立法的格局,使我国的法律体系在内容体系上维持平衡。
当然,在20世纪80年代,限于我国宪政建设的重点以及我国经济发展的趋势,我国的立法格局以经济立法为主,立法的作用是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这是有它合理性的。但法制与社会发展达到一定程度后,仍以经济立法为中心,有可能破坏法律发展的平衡性,不利于社会协调发展。
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社会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是最为羸弱的一脉。从社会发展的阶段来看,在经历了30年的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已经初步解决了温饱问题,开始为解决小康生活而奋斗。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改革逐渐进人深水区,贫富分化、“三农”问题、下岗失业、劳资冲突、教育乱收费、看病难与看病贵、食品及药品安全、生产事故等一系列“社会病”开始显现,社会立法的缺失渐渐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瓶颈。[16]进入21世纪,社会矛盾激化、贫富差距加大等问题也摆在民众面前,现在的国家政策必须要以社会公正、民生保障为主旨,其根本任务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让全体国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在法律体系的建构中,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规划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国家立法规划的出台有助于国家法律体系的完善,另一方面,通过国家立法规划,国家可以加强特定领域的立法,从而更好的保持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协调性。相比较于其他部门法来说,宪法更具有根本性、整体性和综合性的特点,更能符合社会发展的基本趋势。因此,在出台国家立法规划时,立法机关应以宪法为基本出发点,以宪法原则、宪法价值、宪法精神为基本着眼点,而不能以部门法的某些特征为出发点。
特别是,尊重保障人权成为一项宪法原则后,各种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均应当与修改后的宪法保持一致,及时补充修改完善。应当特别注意发现和解决由于经济社会立法导致或可能导致侵犯人权、引发社会冲突和群体性事件等问题。[17]强调国家的立法规划符合宪法精神,这实际是在为国家的立法提供一个总体价值目标,保证社会的协调发展。
五、立法质量与立法的公众参与
公民参与程度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国家立法民主化程度的重要指标。扩大公民参与,首先是贯彻立法程序公开的原则,立法机关的审议过程应当公开,公众可以旁听和参与立法过程,提出意见,新闻舆论机关也应该客观全面地报道立法过程。扩大公民参与的第二个方面是公开立法文献和立法档案。对民主的立法机关而言,信息资料的开放是一个必然的要求,同时这种开放也增强了立法机关工作的实效性。公开立法文献和立法档案,能够使审议过程透明化。对公民而言,通过立法信息和资料的公开,不仅有助于广大人民群众认识立法、了解立法,使他们真正感受法律的权威和价值,也有助于提高法律的民主性、科学性,更有助于提高法律的实施效果,使人民群众自觉守法。从学术研究的意义上说,公开立法文献,有助于准确把握立法原意,避免产生这样那样的误解。
立法本质上是利益的博弈与分配,在社会专业化分工程度越来越高的今天,也要处理好部门立法、专业立法的关系问题。在现代社会,立法要想完全摆脱部门利益是几乎不可能的,问题的关键在于正确对待和处理部门利益,将部门利益通过正当的立法程序转化为共识,使部门利益获得不同主体的普遍认同,使立法中反映和体现出的利益具有多元化。实践中,有的地方实行立法招标制度,有的地方实行立法回避制度,还有的地方组建立法专家库,让法学、经济学、金融学、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和律师等法律工作者为立法提供智力支持,甚至请他们提出立法研究报告和立法草案建议稿。通过多元主体的参与,改变了过去部门立法的主体单一、渠道单一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