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高温人权简论

  
  一为供应完善健全之高温人权立法。有法可依为法治之前提。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完善立法。高温人权保障离不开高温人权立法。全国性唯一高温人权立法为五十年前之《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前文已述,此立法已年久未修,陈旧不堪,原则性大于操作性。后由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该文件布满“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广泛开展防暑降温宣传活动”等政治标语,涉及高温补贴规定唯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却乏责任保障性规定。各地依据国家高温人权政策作出贯彻姿态,多以通知、政策文件等载体象征性传达,亦患形式大于实质之弊病。

  
  完善之高温人权立法不仅确认高温人权之内容,更应附载权利保障机制,即责任与处罚条款。观现行高温人权立法及政策,可见通行瑕疵在于:高温人权不充足、权利宣示采用倡导性规范、权利保障缺乏责任处罚机制。此种立法现状,使高温人权吊悬于空,无法真正落于实处。纵然明定高温补贴标准,因无强制执行力,使权利功效黯然失色。鉴于此,国家应尽快完善高温立法,供应一部面向新时代、解决新问题之高温人权立法,确认高温人权为人权之种类,扩充高温人权内容,明定高温人权之行权程序,设计高温人权责任保障机制。此为国家与政府之立法义务。

  
  二为供应规范严格之高温人权执法。高温人权之具体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时,高温人权亦并非无法可依。中国宪法明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列举人之基本权利,包括劳动权利和休息权利,挑明国家之“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之宪法性义务;中国劳动(合同)法律将劳动者基本权益具体化、明确化,宣示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国家有“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之义务。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