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休息权。休息权是中国
宪法明定之劳动者基本权利,国家有保证劳动者休息之
宪法性义务。然中国
劳动法对劳动者休息权之规定却存冷漠惨淡之嫌,通览
劳动法之休息休假法则,即可发现该法劳动规则富足于休息规则,对休息规则吝惜笔墨,而高温、高湿等特殊自然环境下究无休息权,置之不理。高温人权以生命健康安全为要,高温休息权应为高温作业之劳动者基本权利。环顾世界,欧洲国家已将热假作为带薪休假写入
劳动法,气温超过35摄氏度,即可放假休息。对此,中国立法应有明文,认可高温休息权。高温人权之具体义务主体,于高温天气期间,须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采取强高温下停工措施,以保劳动者之休息权,除非保证职工于防暑降温条件下安全作业,且停工不停薪,减工不减薪。显然,高温休息权为防护人之生命健康安全利益之考量,无休息则无健康,无休息之高温作业,乃生命之威胁。
高温补贴权。高温人权之诸多呼吁中,高温补贴声强最大。高温补贴,又称高温津贴,其表现形式又名曰“高温费”,实则专指于高温特殊气温环境下,劳动者享受以减低生命健康危险为要旨之防暑降温保健费用。高温补贴乃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而实施之保护措施,此项权利可称为高温补贴权,为高温人权之一具体体现。易言之,此项补贴实为劳动者享有之高温人权,而非可有可无之福利救济。既为专项权利,则不得计入最低工资。对此,国家已有高温津贴之规律,地方亦相继产出相关政策,要求用人单位按时、足额发放中度、强度高温补贴。人民币虽无降低高温天气之功效,却有表彰高温人权之必要。即高温作业之劳动者防暑降温之必要支出,由用人单位支付。可见,高温补贴权亦以人之生命健康安全为要。
高温安全权。高温安全权本为高温人权内涵之一,其具体应用于高温作业之劳动领域,则主要为劳动者享有要求用人单位保证高温作业时生命健康安全之权利。用人单位须借劳动安全保障制度,安装或提供防暑降温设施,配置发放防暑降温劳动防护药品、用品和清凉饮品,必要时可于作业场所配备医护者。对身体条件较差之劳动者,须及时调整工作岗位,防止中暑等意外发生,以保证劳动者高温安全。强高温环境确无法停工之高温行业,或遇紧急情事不能停工者,用人单位须尽最大注意改善工作条件,缩短高温作业者之劳动时间,保证高温环境下人之生命健康安全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