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救济权。高温损害之救济权,亦为高温人权内涵之一。高温作业之劳动领域,其实已具体为高温作业过程高温损害之救济。如前所述,高温作业之中暑属于工伤,应遵循劳动法律之工伤救济规则。工伤自属健康损害,重者害及生命,是故,高温救济权亦体现生命健康安全权益之高温人权本质。
高温人权之秩序:平等、共享、博爱之人权伦理
前文以高温作业之劳动者权益为典范,梳理高温人权之具体权能,实乃纸上谈兵、闭门造车。所以然者何?盖因纸权与实权相差悬殊,似已成常规惯象。无数纸权斩钉截铁,映射于社会现实,则化为烟云。如此一来,权利秩序遂遭破坏。高温人权尤其高温作业之劳动者权益同遇此命,概莫能外。高温人权之正当秩序,应为平等、共享与博爱之人权伦理秩序。
人之自然条件存在天然差别,社会处遇亦各不相同,平等之发展机会必定带来先富后富,遂制造经济上之差别甚至贫富悬殊;然于人权上,人生而平等、死而平等,绝不应以人之出身、性别、职业、学历、财产等差别性自然信息对其人权作出“差序结构”之安排。质言之,权利场域不应有“先富后富”。当下,空调、冷风之适宜温度工作环境,尤其国家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及垄断国有企业,几乎全员充分享受高温补贴,甚至享受超标准之高温特权,而高温酷暑、热浪包围之工作环境,却不见高温待遇。质言之,凉快人尽享高温人权,热浪人却继续忍受高温煎熬。或简曰“有高温无补贴,有补贴无高温”。可见,高温人权于机会享用上并未实现平等。此乃高温人权差序结构之典型映射。因此,布构高温人权之正当秩序,应先予完成平等人权伦理之充溢。
平等原则绽放平等精神,平等精神之成果即为权益共享。人人有机会平等享有高温人权,高温人权不应以有无工作单位及是否高温作业而施行差别待遇。因此,高温补贴为人人享有之基本权益。共享之权益绝不限于高温补贴,高温知情权等其他高温人权亦然。高温知情权为人民对气象信息知情权之一种,此种知情权必须由政府确保实现,因为政府承担告知人民真实气温信息之义务。某地气温信息属于自然事实,政府应尊重自然事实,如实告知人民。气温变化乃自然规律之反映,政府应尊重自然规律,并如实反映此一规律,让人民共享,不得对任何气象信息采取隐瞒态度和欺诈行为。现实社会,多有市民质问权威部门气象信息之准确性、真实性。问及气象专家,答曰“城市热岛效应”,并以世界气象组织有关规定和国际惯例应付市民疑问,且坚决否认40℃之预报禁区。凡此种种,均有违共享之人权伦理,于布构高温人权之正当秩序显属无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