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人权简论
李绍章
【全文】
炎炎夏日,高温酷暑,热浪席卷全国。昨夜立秋,虽已宣告天渐变凉,降温预报亦告知国民,高温警报却仍未终止。高温天气,无数劳动者户外露天作业,其权益状况之关注亦持续升温。高温费或高温补贴又成热词,年复一年。然高温作业劳动者权益,绝不限于高温补贴;高温天气之权利享受者,亦不限于高温作业劳动者。高温天气环境,人民应拥有特定权益,不妨暂称之为高温人权。本文试图简论之。
高温人权之内涵:特殊气温环境下人之特定权益
高温人权者,乃人民于高温天气之自然环境下,享有高温危险之预防、高温安全之保障、高温损害之救济及高温信息之知悉等特定权益。申言之,高温人权乃特殊气温环境下人之特定权益。兹舒展解析如下:
高温人权之主体不限于高温作业劳动者,而应遍及全体人民。高温人权为普适性人权,不唯高温作业劳动者独有。凡为人者,包括一切劳动者,均享有高温人权。任何人不应受到非法排除,遭遇高温人权之任意剥夺。与权利主体对应者,乃高温人权之义务主体。若于权利主体之人民性观之,高温人权之义务主体为国家和政府;若于权利主体之劳动者身份观之,高温人权之义务主体为用人单位。然政治社会之内,用人单位非与国家对立,而隶属于国家,为国家之一分子。况劳动者之身份未及于人人,即非劳动者亦有高温人权。故高温人权之根本义务主体为国家,政府履行国家对人民之义务。
高温人权之发生只限于高温天气之特殊气温环境。低温或常温天气环境下,无高温人权之适用空间。气温环境须依权威部门科学测量为据,不以民间测试或感知估算为凭。所谓高温者,依世界气象组织及现行法规政策惯行之界限,为当日最高气温达至35℃以上。须注意者,着眼于应用,高温人权之整体激活并非刻板求诸当日气温,而应作为人权之类型广为运行。唯特定权能之主张或实现,如停工、休假等权益,须依据权利主张之时权威气温观测。
高温人权之内容并非泛指人之所有权益,而专指特定权益,涵盖四项基本权能。一为高温危险之预防权,即人民有权请求国家和政府预防高温危险。此种权能之行使有直接和间接之分。前者与高温信息知悉权能交叉,国家和政府有义务发布准确之气温预报,若出现高温天气,应及时公告相应级别之高温警报,以为人民提供预防高温危险之权威信息。后者即间接行使者,为人民有权参与关乎气候变化及天气变暖之城市规划与绿化等事项决策程序,间接实现高温危险预防权益;二为高温安全之保障权,即高温天气环境下,人民出于生命健康安全,享有防暑降温之权益。此项权能之具体行使技术因人之职业、工种而异,无论高温补贴抑或高温休假,皆以防暑降温保障高温安全为要;三为高温损害之救济权,即人民因缺乏安全保障而高温作业导致生命、健康和财产损害者,有权享受来自国家和政府之救助;四是高温信息知悉权,即人民有权知悉高温天气状况,国家和政府有义务提供真实、明确高温气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