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是观之,高温人权虽为普遍人权,即人人共享之权,然于人理、物理及事理而言,高温作业之劳动者权益应凸显于世,成为高温人权之核心。高温人权立法及制度关怀,亦应先予直击高温作业之劳动者权益,而不应熟视无睹,绕道而行。
高温人权之本质:人民之生命健康安全权益
高温人权本质实为人之生命健康安全权益。高温直接影响人之生命健康,强高温尤为显着。据医学原理,人类乃恒温动物,正常体温游移于36℃至37℃之间,当周围环境温度高于体温,即易中暑甚至因高温而猝死。具体至高温作业领域,气温超过37℃时,人体长时于户外露天劳动或处于酷热环境之中,中暑可能性增大,严重时则威胁人之生命。缘此,关注高温人权则无疑有其合理性与必要性,人权立法律体系之内亦必有高温立法。新中国成立之初,法律体系极不健全,民刑二大法律皆无,然防暑降温之高温立法却相机颁布,宣示高温人权价值,侧重人民生命健康之安全权益。
前文已经指出,高温人权内涵包括高温安全权与高温知情权。然无论何者,均以人民之生命健康安全权益为宗旨。高温人权之所有具体权能,不约而同指向人民生命健康安全权益。现以高温作业之劳动者权益为典范,通过布置其具体权能揭示高温人权之上述本质。
高温作业之劳动者权益为高温人权之核心,如已前述,自不待言。然无论学理研究、立法政策,抑或社会关注、舆论导引,均嫌不足。高温人权之学理,研究成果罕见,即便高温作业之劳动者权益,亦无独着专论;高温人权之立法,唯有五十年前之防暑降温暂行办法,从未修缮,早已风烛残年,一张废纸,徒有灰尘。地方防暑降温政策亦多为临时通知,疑似政治口号,无关痛痒;高温人权之社会关注及舆论导引,多为高温补贴之呐喊,且年年岁岁无休止,亦未用心挖掘其蕴藏之丰富权能。一言以蔽之,作为高温人权之核心,高温作业之劳动者权益究指何方,至今未有定论。
诚然,高温作业之劳动者权益难谓面临累卵之危,却已陷入权利困境,亟待求解。本文引言已释,高温作业之劳动者权益,不唯高温补贴或高温费也,此仅为劳动者高温人权之一部。规范而论,界定高温作业之劳动者权益,应着眼于高温作业劳动者之生命健康权益,以此为中心涵射其应享劳动者权益。归纳粗说,高温作业之劳动者除享有前述高温人权之基本权能之外,作为高温劳动者之具体身份,尚涵盖如下基本劳动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