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防险、保安、救害三项权能可合并,抽象为高温安全权,与高温信息知悉权能并列为两大高温人权权能。概而言之,高温人权之内涵包括高温安全权与高温知情权。
可见,高温人权特指高温天气之特殊气温环境下人之特定权益,其并非指高温天气环境下人之所有权益。前者因将人权与特定气温环境之内在逻辑性作为人权之特殊考量因素,遂具有法律与社会意义,后者仅以天气状况作为普遍性人权之论证环境,并未使人权与高温气象发生内在逻辑关系,因而并无法律与社会意义。
高温人权之核心:高温作业之劳动者权益
高温人权之核心为高温作业之劳动者权益。之所以将其归入高温人权核心,盖因三则人理、物理与事理使然。
其一,人权乃现代法治之导则,法治图景之布构,应融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宪政要义。除依法剥夺之外,人人享人之基本权利,且不以出身、性别、相貌、教育程度、发育程度、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有所差别待遇。虽现代法律赋予人之普遍权利待遇,且力倡平等精神,然人权之具体法律保障措施,可准许于制度框架之内显现技术调适,其基本表彰可于人理、物理与事理变异而色彩纷呈。以人理考察,则速见法律之运作奥妙,即于特殊群体施以特别照应。如劳工法律无不特设女性及未成年劳动者专则,以突出国家对此类劳工权益保障之人文立场。以此相推,高温特殊气温环境下,室外作业之劳动者,与室内常温气温环境下作业者相比,显具特殊性,可归属特殊人群。现代法律应专设关爱条款,或产出高温法律法规,保障高温作业劳动者之高温人权。
其二,高温作业之作业场所,多于室外,显性十足,如建筑工程、环卫市容、交通运输、市政维修、园林养护以及冶炼、电力、煤矿等。此类作业因其室外、露天等物理性质而致风险增升,高温酷暑环境作业,则使其风险得以显着复加。且气象物理与人体生理休戚与共,高温之特殊气象直接牵动人体健康,高温作业可致人体机能减低或紊乱,冲击人之生命健康权益。现实社会,因高温中暑导致疾病或死亡者,比比皆是,实非少见。高温作业之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损及生命健康,法则上亦多以工伤论。因此,将高温作业之劳动者权益定为高温人权之核心,亦不反物理。
其三,高温人权之核心,定为高温作业之劳动者权益,亦合乎社会价值理性。前述人理与物理,于高温作业劳动者权益入高温人权之核心皆有推进之效。然于社会事理论之,亦完全契合弱势群体人文关怀政策。高温作业劳动者,多为城市下岗失业人员或进城务工农民,其人生命运已处易遭冷遇之境,作业之物质待遇与环境待遇,又成双结对步入低端,此皆使其难免弱势之尴尬。高温条件下室外作业者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从业人员亦最为艰苦,法律应有倾斜之措。是故,将高温作业之劳动者权益加以殊规明定,一则拓展法律之博爱精神,增长人文关怀之张力,二则应验“凡规则皆有例外,例外亦为一种规则”之法谚,使高温作业之劳动者权益保障名副其实,真正成为一种法定规则,而非仅仅流于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