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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一词的西来与中译

“陪审”一词的西来与中译


段晓彦;俞荣根


【全文】
  

  在英美法系语境中,“Jury”一词,为陪审或陪审团;“Juror”,则指陪审团的成员,即“陪审员”。[1]《牛津法律大辞典》对“陪审团”的解释是,“被召集起来,在审理证据的基础上,通过对有争议的事实问题作出裁定来协助法庭审理的一群非法律专业人员”[2]。陪审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加司法审判的一项诉讼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民主和司法民主的重要表现。这一制度经过后来的演变,在英美法系国家表现为陪审团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表现为参审制度[3]。


  

  “陪审”、“陪审员”等并不是中文的固有词汇,而是西学东渐背景下之“舶来品”。粗略统计表明,19世纪10年代至20世纪10年代,约有近20种著作、报纸或法律文献提及“陪审”、“陪审员”[4]。那么,“陪审”、“陪审员”这类名词是何时舶来又如何表达的,其中译过程中又怎样演变及传播,本文着意作些知识性的疏理,并对当今中国法律学术史上对这些问题存在的误解略作辨正,以求教于方家。


  

  一、中译名混乱时期:鸦片战争前传教士的知识性介绍


  

  从现在发现的资料来看,对西方陪审制度的知识性介绍始于19世纪初期。


  

  最早将“陪审”、“陪审员”这两个西方词汇传入到中国的应归功于西方传教士。这一现象,几乎是19世纪前期中西法律文化交流中的常态。


  

  第一个用中文向华人世界介绍“juror”的是英国传教士麦都思(Walter Henry


  

  Medhurst,1796~1857)。1819年,他在马六甲出版《地理便童略传》一书,这原是一本用汉字写的地理学通论,但有不少篇幅通过问答形式较为具体地介绍英国政治制度、司法制度。在书中,麦都思将“juror”译作“有名声的百姓”[5]:


  

  “四十五问:其国内如何审事?


  

  “答曰:在其国有人犯罪,……要审之时,则必先招几个有名声的百姓来衙门听候,官府选出六个,又犯罪者选出六个,此十二人必坐下,听作证者之言,又听犯罪者之言,彼此比较、查察、深问、商议其事,既合意,则十二人之首,可说其被告之人有罪否,若真有罪,则审司可宣刑罚;若该人无罪,则审司可放释他也。”


  

  经查证,该段文字中的“有名声的百姓”对应的英文词汇为“juror”,今译“陪审员”。麦都思通过意译的方式,侧重强调陪审团成员的素质要求,即品行良好、受人赞誉。《地理便童略传》可能是中国读者最早得悉西方陪审制信息的著作,但麦都思的书不是中国境内出版的,他也未曾来华。


  

  来华传教士中,英国人马礼逊(Robert orrison,1782~1834)是第一个向中国读者介绍关于“jury”、“juror”的知识的。1822年,马礼逊编订出版了三卷本《华英字典》。在第三卷中,作者按照英文字母顺序排列的单词后列出了对应的中文字词。马氏解释说,“jury”、“juror”在汉语里缺乏与之对应的语词。他认为,中文“乡绅”(Country Gentlemen)一词有时候具有与“jury”类似的功能。[6]


  

  1833~1838年,普鲁士传教士郭实腊(Karl Friedrich August Gtzlaff,1803~1851)等在广州编纂出版《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这是在中国境内出版的第一份近代中文期刊。1838年,郭实腊在该刊三月号上刊出《自主之理》一文,介绍英国jury制度时,将“juror”译作“副审良民”:


  

  其审问案必众人属目之地,不可徇私情焉。臬司细加诘讯,搜根寻衅,不擅自定案,而将所犯之例、委曲详明昭示,解送与副审良民,此人即退和厢商量妥议,明示所行之事,有罪无罪,按此议定批判。”[7]


  

  将英文“juror”译为“副审良民”,从汉字训诂上自有一定道理。“副”,有“助”、“赞助”、“襄助”之意。《素问·疏五过论》杨上善注:“副,助也。”“陪”,乃“辅佐”、“陪同”之义。《玉篇·阜部》:“陪,助也。”《增韵·灰韵》:“陪,伴也。”可见,“副”与“陪”同义,“副审良民”即“陪审良民”。郭氏这一意译已十分接近“juror”的现代译文——“陪审员”。


  

  但该译法在该刊只出现了这一次,不久就被郭实腊本人放弃。1838年,郭氏在《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八月号上发表《批判士》一文,将“jury”、“juror”改译为“批判:“按察使案例缘由汇款通详察核……然自不定罪,却招笃实之士数位,称谓批判士发誓云:谓真而不出假言焉。此等人侍台前,闻了案情,避厢会议其罪犯有罪无罪否。议定了就出来,明说其判决之案焉。据所定拟者,亦罚罪人,终不宽贷。设使批判士斟酌票拟不同,再回厢商量、察夺。未定又未容之出也。英吉利、亚墨理加北合邦各国操自主之理,亦选等批判士致定案。由是观之,宪不定罪而民定拟之。……批判士不俸禄,并无供职,亦不趋炎附势、指望做官。”[8]


  

  郭氏的《批判士》一文,强调“jury”、“juror”制度具有防止、监督和制约审判官的徇私枉法等腐败行为的功能,以凸现西方陪审制的主旨和价值[9]。然而从翻译的信和达角度考量,“批判士”还不如“副审良民”更接近“juror”原意。


  

  1830年,美国第一个来华的传教士——稗治文(1501一1861,原名Elijah Coleman Bridgman)来到中国,于1838年刊刻《美理哥合省国志略》,对美国的陪审制度作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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