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
专利法》中,第
6条一直是规范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归属的专项性条款。我国立法机关在2008年第三次修正《
专利法》的过程中没有采纳《
专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建议,而是继续沿用2000年的条款。
一.从1984年到2008年我国《
专利法》中第
六条的演变
现行的《
专利法》源于1984年的第一部《
专利法》第
六条。该条分为三款: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全民所有制单位申请的,专利权归该单位持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的,专利权归该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第二款规定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企业;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企业或者个人所有;第三款规定专利权的所有人和持有人统称专利权人。
1992年我国第一次修正《
专利法》时,对于第
六条未作任何修正,被完全保留。但是在2000年的修正中,该条予以重大修正,最终成为了现行《
专利法》中的第
六条。2000年的第六条中同样包含三款。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第二款规定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第三款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