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但申请被批准后,单位在业务范围内对该专利享有免费的、非专有的、不可转让的优先使用权。[16]
由此可见,职务发明成果归属制度的发展趋势是要不断地刺激各个发明者的热情,只有这样才能极大地促进职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也有利于我国专利法更好地与国际接轨,有利于我国在国际技术竞争中争取主动权。
【作者简介】
马莎,北京林业大学就读。
【注释】 规划:《我国非职务发明申请和授权状况分析》,载于《中国专利和发明》,2007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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