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刑企业家民事权利保障研究
庄绪龙
【摘要】涉刑企业家的民事权利标的一般指向企业家自身的利益、企业的经营管理以及与企业有经济联系的第三方利益主体。在“先刑后民”的理念下,涉刑企业家的民事权利大多是无从保障,这对于此三方主体的利益都会产生诸多不利影响;在法理上,民事权利的享有与行使并不因刑事程序的介入而丧失,二者并不存在必然的矛盾关系。综合实务与法理之观点,建立以涉刑企业家民事权利尚未缺位之观念为引导、以国家刑权力和企业家民权利相制衡为基本理念的涉刑企业家民事权利保障机制是现阶段经济社会之客观诉求。
【关键词】涉刑企业家;民事权利;权力与权利制衡;保障机制
【全文】
一、涉刑企业家民事权利享有和行使的现状阐释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我国对市场经济规律的正确认识和把握,在以发展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前提下,积极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成就。民营经济作为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欣欣向荣的市场前景也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结构的完善以及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但是民营企业繁荣发展的背后往往也存在诸多困境,有来自经营方面如融资、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瓶颈制约,但也有来自法律层面的困惑。笔者站在法制建设的角度,针对民营企业的经营现状、企业创始人对于企业的决定性影响等重要问题,以最近发生的“宋山木涉嫌强奸案”、“国美黄光裕案”等典型案例为研究视角,分析并论述民营企业的创始人或者其他重要负责人一旦涉嫌刑事犯罪对于民营企业经营运转以及企业家自身民事权益的影响。[1]
(一)、民营企业家涉刑的案例介绍和总结
近年来,随着民营经济的活跃和发展,在民营企业经济圈内发生了大量民营企业家涉及刑事犯罪的事件,其中包括全国各地的“首富”甚至享誉国内外的“大鳄大亨”,具体归纳如下:
1、“国美黄光裕案”:自2006底年有关监管机关发现“国内首富”——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黄光裕涉嫌“操纵市场”后,就开始了第一次立案调查;2007年11月17日晚北京警方再次对黄光裕涉嫌内幕交易罪、非法经营罪进行立案调查。前后经过近4年的查办,黄光裕最终被认定为犯有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和单位贿赂罪三罪,最后法院决定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4年,黄光裕现在已经入狱服刑,成为人们津津乐道的“最有钱的犯罪人”。
2、“宋山木涉嫌强奸案”:据环球网2010年5月14日报道,22岁的女孩罗某向深圳警方报警称,2010年5月13日晚她被山木集团总裁宋山木带到罗湖区松泉公寓,遭受威胁并并拍下裸照,身处经期仍然被宋山木强奸。目前宋山木已经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此案还在处理中。同日,山木教育集团发布公告称,集团董事会召开紧急会议,通过了宋山木辞去总裁职务的请求,并通过了委任原集团副总裁李木子担任总裁的决议,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