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庄绪龙,于2008年考入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师从薛进展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刑事政策学。
【注释】 我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国有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些高级管理人员,如果其涉嫌刑事犯罪,将不能再在原单位担任职务。但是,我国法律对于未上市的私营、民营企业出现类似之情况的处理未作规定。因此,本文行文所研究的对象是私营、民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企业家)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权利保障机制,排除国有企业以及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涉案的情况。虽然“国美”电器集团以及“山木”培训集团都已经上市成为股份有限公司,但是笔者还是以此两个最近刚发生的有影响的案例为论述之逻辑起点,这点需要说明。
杨明:《囚徒黄光裕如何执掌国美》,载《民主与法制时报》,2010年6月7日-13日,第1版。
杨明:《囚徒黄光裕如何执掌国美》,载《民主与法制时报》,2010年6月7日-13日,第1版。
叶东:《从宋山木事件看民营企业管理的误区》,
http://space.sznews.com/?10037996/viewspace-160723,2010年6月16日访问。
部分内容参见关仕新:《专家激辩是否保护特殊射罪企业家经营权》,载《检查日报》,2010年6月7日。
关仕新:《专家激辩是否保护特殊射罪企业家经营权》,载《检查日报》,2010年6月7日。
杨明:《囚徒黄光裕如何执掌国美》,载《民主与法制时报》,2010年6月7日-13日,第2版。
当然,涉刑企业家可能会被法院判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刑,使得民营企业家的财产权受到国家的剥夺和限制,但是这并不能否认民营企业家对其财物的产权。况且,法院判处没收财产和罚金并使得得以执行的前提就是承认了民营企业家合法财产权的合法性存在,否则此判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刑事判决本身就是非正当的。
杨明:《囚徒黄光裕如何执掌国美》,载《民主与法制时报》,2010年6月7日-13日,第2版。
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9月版,第104页。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244页。
柏拉图:《法律篇》,第122页。转引自李秀清主编《法律格言的精神》,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8页。
关仕新:《专家激辩是否保护特殊射罪企业家经营权》,载《检查日报》,2010年6月7日。
这里所说的已决阶段自然包括法院对涉刑企业家定罪量刑后其在监狱或者其他场所实际执行所判执行罚的过程,但是笔者也将在刑事未决阶段中侦检机关因没有及时收集企业家犯罪的证据和事实,无法采用除逮捕、拘留以外的强制措施进行控制的情况也归入到刑事已决阶段内。因为,在未决阶段内,涉案企业家的实际状况——被实际羁押——和刑事已决阶段被羁押一样,都无法自行亲自行使有关民事权利,需要借助其他方式进行间接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