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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码环境下美国影视版权的保护探讨

  
  尽管如此,为了有利于青少年的成长,美国国会通过的《家庭电影法》(FMA)会允许家庭消费者在未经版权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使用过滤技术来制作经过改编的电影拷贝,也即允许有关公司生产并销售能够制作未经修改的派出电影作品的过滤软件。该法案的立法背景来源于2002年,当时电影导演和影视制片商与依靠剪辑电影而盈利的公司之间的冲突导致出现了Huntsman案。[vii]在该诉讼进行过程中,当事人将其争议提交到国会,该争议的结果是立法规定,“通过计算机系统或者其他技术有限制地复制某部电影的声音或者录像并且让人察觉不到的或者以私人家用为目的行为”不是侵犯版权的行为。[viii]国会通过该法的主要目的是维护消费者尤其是家庭父母的权利,保护的是为私人或者家庭所用的某些编辑电影的技术。由此看来,通过使用第三方技术而在家庭内部对有关影视作品进行的剪辑或者过滤并不违反版权法,从严格意义上来讲也不会侵犯影视演职人员比如导演和演员等人的精神权利。

  
  不管怎样,在影视剪辑或者过滤行为与制片商以及导演们的维权行为之间的博弈过程中,如果剪辑公司胜诉,获利的是公共大众,因为其可以在家里享受比较“干净”或者“文雅”的影视作品。而如果好莱坞制片商或者导演们胜诉,那就是美国艺术创新作品的胜利,说明制片商或者导演对那些已经流向市场的作品仍然有一定的发言权。[ix]而从另一个角度来讲,版权法鼓励作者、电影导演和制片商向观众推出更多的具有票房号召力的作品和传达更多的信息,而《家庭电影法案》则在一定程度上鼓励美国观众为了家庭所用而可以忽视版权法的这种规定,实际上限制了导演等艺术家的表达自由,而这是得到美国联邦所承认的权利。因此,它们之间是冲突的。如果忽视了电影制作者在电影中想要表达的信息,那么这些电影还能否得到版权法的保护就是有问题的。这种矛盾的斗争具体结果如何还是未知数,但无论如何,国会在这方面的发言权最终可以导致立法方面的变化。

  
  三、数码新技术发展与影视版权的保护

  
  数码的发展使得普通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络复制、销售和欣赏影视作品,其花费的成本很低甚至免费,毕竟大多数电脑都具备DVD或者VCD的复制和播放功能。当然,数码也带来了一些影视版权保护的新问题,比如新技术保护措施的应用以及解码问题、网上链接下载等,在不同的时代都会出现不同的问题,也许最主要的原因是数码技术的发展永远超越于版权法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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