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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码环境下美国影视版权的保护探讨

  
  (一)数据解码技术措施保护问题

  
  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DMCA的目的是针对那些规避有效的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其能够给版权人提供适当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救济。但是,为对抗数码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DMCA并不是要阻止那些有意或者故意使用的技术规避设施。根据该法规定,禁止实施能够有效控制可以访问某版权保护作品的规避技术措施;禁止采用那些可能导致完全防止访问某版权保护作品或者仅仅阻止复制某版权作品的规避技术措施。比如Universal City Studios案 [x]成为制片商保护自己版权的技术措施第一案。2000年1月,环球等8大电影公司向法院起诉,指控被告违反了美国版权法有关反规避条款。基本案情是,电影界采纳了一种防止复制与访问的“内容扰乱系统”(简称CSS)来保护DVD内容的版权。被告在其网站上传播一种功能完全针对CSS的解密程序DeCSS,通过对CSS进行解密,使任何人不经授权即可访问甚至复制、传播原告受版权保护的DVD内容,其结果将导致大范围的盗版。法院判决,计算机代码表达的是程序编制员的思想,传达的是一种信息交流,而DeCSS代码即是这样的一系列指令,即破解受到CSS保护的版权作品,任何稍有计算机知识的人都可以借以规避原告的访问控制系统。因此,其主要功能与通常受保护的言论自由的表达方式是没有什么区别的。法院最后指出,原告数年来投入大量的金钱制作电影,依靠的是一个合法的环境,通过版权法确保自己拥有对这些电影作品获取经济利益的专有权,并认为新技术的出现不能改变这种早已确立的秩序架构。原告要求颁布禁令的请求是合理的。上诉后,上诉法院判决维持原判,同时指出,对传统媒介来说,网络链接的发展如此迅速以至于必须用一些不违宪的方法予以控制。[xi]

  
  尽管如此,大量销售类似DeCSS解码软件的行为给某些公司带来了巨额利润。由此,一个名为321 Studios公司进入了该市场,并推出的软件纳入DeCSS程序以规避DVD产品的内容扰乱系统保护,其结果使得消费者能够完全或者部分复制DVD,而不用考虑有关的DVD制品是否带有数据加密技术。为了防患于未然,2002年4月,针对一些影视制片商,321 Studios公司提起了确认判决之诉,要求法院宣布其软件没有违反DMCA和其他版权法规定。法院判决原告的行为违反了DMCA第1021条的有关规定,禁止原告再生产、销售或者贩卖任何规避DVD加密技术的软件。[xii]而在该公司作为被告的另外一个案件中,[xiii]原告电影制片商认为被告公司制作和销售的软件使得消费者可以破解原告生产的加密DVD,避开了大多数商业性DVD影碟中的反盗版措施,因此侵犯了自己的电影版权。法院指出被告以商业目的出售软件供消费者使用下载原告享有版权的电影,违反了DMCA规定的反诱拐条款,因为该软件的主要设计和生产是为了向公众提供可以规避内容扰乱系统的技术。法院最后判决禁止被告继续生产和销售DeCSS软件。结果是,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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