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数码领域影视版权的合理使用问题
随着数码科技的发展,版权的非法获取手段越来越简便。由于发展而导致的新型侵权行为,比如网络侵权、数码剪辑或者过滤等引起的疑似侵权行为。此类案件中,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影视制片商是作为原告主动起诉,但是有时被告为了先发制人也可能会主动提起确认之诉。另外,尽管此类案件也涉及合理使用的原则,但是更重要的还是侵权的性质和用途。
合理使用是美国版权法规定的一个原则,允许他人在未经版权人许可或者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版权作品。这种使用是合法的并且未经授权,是否合理使用要考虑几个评价标准。因此,版权所有者的专有权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并不是所有的没有得到授权的使用版权作品的行为都是侵权。根据美国版权法第107条,一些未经授权使用版权作品的行为被认为是合理使用,例如“新闻、评论、学术报道、教学、研究等”。因此,即使一个第三者的公司制作了某些未经制片厂授权的电影作品复制品或者派生作品,或者为家庭使用的目的而剪辑,如果此种未经授权行为是对电影作品的合理使用(fair use),那么有关剪辑公司就不应当承担直接或者连带的侵权责任。
尽管合理使用是一个经常被法院诉讼提到的问题,但是其也是在法学研究者中间争论较多的一个问题,主要原因在于是对于版权制度中的合理使用,并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义来加以描述。尽管如此,关键的问题是要如何评估消费者的权利,能否利用合理使用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比如Video Pipeline案,[v]该案提出的问题是如何判断现有版权法在网络中的适用问题。原告Video Pipeline是一个独立的电影预告片发行商,根据迪斯尼电影制作了视频并把其出售给一些网站,并在自己的网站上贴有受版权保护电影的类似电影预告片的片段,可供访问者进行浏览。原告认为它对电影预告片的利用是合理使用,因为预告片实质上改变了最初的电影,并且剪辑的目的是与原创作品不同的。法院认为商业性质的使用自身并不能决定使用的性质或者目的是否有利于合理使用。因此,尽管视频的性质和特征以及时间长短是不一样的,但是所有的视频都具有迪斯尼演绎作品的性质和目的,因此可以代替这些作品。另外,网路上的视频可能替代了电影预告片的市场,有可能产生危害派生作品市场的结果。在对所有的因素进行衡量后,法院判决这些视频不构成合理使用的范畴。
至于数码剪辑影视作品则是为应对市场和观众需求而发展起来的,是由第三者对电影进行剪辑的行业逐渐兴起的结果。然而,作为第三方的剪辑者在进行剪辑的时候通常没有得到版权者的合法授权,对于经过剪辑后复制以及发行的影视作品也没有任何的版权,这种行为会引起版权法问题。这方面的一个典型案例是CleanFlicks案。[vi]CleanFlicks公司在其网站和十几个州内把经过剪辑的500多部好莱坞电影进行出售或者出租,招致好莱坞导演的反对。为了对付美国导演协会可能提起的诉讼行动,该公司在美国地方法院对好莱坞的电影导演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裁决他们对原始电影进行剪辑的方法技术并没有违反美国版权法,因为其目的是为家庭私用的。经过6年的审判,2006年7月,法院判决原告败诉,并指出“这些电影是否应该被剪辑以适合家庭观看,应该由版权所有者决定。法庭必须保护创作者保留作品原貌的权利”。法官同时表示,法庭“无权判定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的社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