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码环境下美国影视版权的保护探讨
黄世席
【摘要】作为影视产业最为发达和版权制度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美国的影视版权保护制度一直走在世界的前列,面对数码技术引发的问题也适时制定了一些法律和做出了示范性的判决,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版权人与使用者之间的矛盾。
【关键词】美国版权法;影视版权;数码权利;案例
【全文】
作为世界上影视产业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美国影视产业是世界上最具有影响力的影视产业。以电影为例,从国际性的角度来讲,美国电影通常都具有很强的谈判地位。其从私人资本(包括工作室、电影基金等)中获取的金钱资助以及市场开拓都是无法比拟的。美国电影产业也是世界上同类中最具商业化的产业。制作电影的目的就是挣钱,并且如果没有挣到预期的数额就会被认为是失败。[i]其中的大多数制片商都是独立的电影公司,属于美国电影协会(MPAA)和美国电影市场协会(AFMA)的成员。当然,在影视作品的制作和国内外发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版权问题,尤其是不明真假的“盗版”带来了诸多法律问题。据美国电影产业估计,由于非法的复制行为和经由物理媒介(录像带、DVD、VCD 等)传播的盗版电影所导致的收入损失超过了30 亿美元。[ii]尽管美国影视版权的法律规制一直走在世界前列,目前的问题传统的保护影视版权的法律在数码新技术环境下面临着挑战。本文试图探讨数码环境中美国影视版权的保护问题,希望能对中国相关问题的解决能够有所借鉴。
一、美国版权法对影视版权的规制
版权法是美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很重要的组成部分。美国第一部版权法是在1790年制定的,随着新技术的出现,国会也在不断颁布新的法律,其结果是形成了一套版权法律制度。版权者享有对版权保护作品的专有权利,包括复制、表演以及制作派生作品的权利,但是对其原创作品不享有精神权利。比如,依据美国版权法第106条授权版权所有者拥有复制、制作演绎作品、发行版权作品以及公开演出和转让版权作品的专有权利,而第107条则对合理使用版权专有权利的问题作了规定,包括为了评论、新闻报道以及教学等非盈利目的而使用版权作品都不构成侵权行为。但是,美国版权法规定的专有权受到合理使用原则的限制,也即在某些情况下允许其他人对版权作品进行合理使用而不必事先得到版权人的授权,比如学术评论、批评、新闻报告、教育或者研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