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功利主义的视角来看,张君劢先生的新儒家政治哲学,所要做的是谋求改变中国的传统道德以因应于民主宪政,而不是相反。他所走的路,从文化范式上来看,并没有走出近代中国“富强为体,宪政为用”的宪政文化范式。[33]正如王人博教授指出的那样,“虽然中国的思想家和实践者在不同程度上诉求宪政自身的那些价值,但它始终被摆在富强目标之下成为第二位的东西,这是导致民主、共和和宪政在中国语境里出现价值混乱的主要根源。出现这种情形的原因是复杂的。中国作为一个文化大国,在深层上对西方文化是排斥的,而中国在近代所遇到的问题又不是传统文化能够解决的,这就出现了“中体西用”这样的“非牛非马”(严复语)的学理定式。中国知识分子和激进的实践者在其中所能选择的是:站在中国国家的立场,以不牺牲自己的文化传统为前提,向“敌手”(西方)求寻摆脱国家困境的方法和途径。而这样的选择又得之于儒家“经世致用”传统的支持。近世知识分子从一开始就没有打算用西方的宪政彻底取代中国的政治传统,而只是想用它来主要解决中国的生存困境问题,宪政的自身价值便成为附带性的了。这样一来,宪政的语境被置换实质上是消解了宪政本身的价值。”[34]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张君劢先生与毛子水先生的观点可谓是不谋而合,都期冀中国的民主宪政能够获得文化上特别是宽容的政治文化上的根基。但是,宽容并非像一般人通常所认为的那样,是一种与礼貌同一层次的世故德性。宽容不是,或者说不应该是那种会使人类意志的齿轮能够不考虑差异性而更容易运转的润滑油。[35]也毛子水先生的那句“在一个文明的社会里,一个人的保持这种态度,与其说是一种道德,毋宁说是一种义务”的话,更能给人们一些提示,即宽容应当成为一种政治义务,而不是一种世俗美德。
宽容要成为一种政治义务,成为政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通过不断的政治实践,方为可能。因为,民主是需要训练的,形式的民主对于构建一个成熟的公民社会是必要的。《论语》有言:“未有学养子而后嫁人者也”。在那些没有建立现代民主政治的国家或地区,是不可能硬生生地产出一个“民主的婴儿”来的,何况是居伊?埃尔梅所言的“成年的民主”(即居伊?埃尔梅所言的“民主的巩固”)呢?法国民主的进程以及目前中国台湾地区的民主进程,都清晰地表达了这样一种经验认识。
即便如此,如果不能及时将民主政治实践纳入宪政的轨道,就无法有效防范可能产生的政治风险。[36]从宪法学的视角来看,只有将那种民主政治实践中宽容的话语及时地转化为宪法政治话语,予以诠释和应用,才能防范“民主的暴政”和“民主的真空陷阱”,也才最为安全和妥当。
五、结语上文就宽容与民主的关系所做的讨论表明,德性宽容并不与传统民主观念发生直接的关联,而中国传统儒家文化中的那种宽容观对民主宪政而言,是有害而无益的。为防止社会压制性力量的不宽容,在道德领域,我们应当倡导一种积极宽容的观念,即是对他人的行为或观念给予认可与尊重的观念,与此同时,人们必须摈弃那种妥协式的宽容观以用于公法之领域。在政治领域,宽容是现代民主精神的所在,体现为亚当.普热沃斯基所言的“民主精神体现在对政治行为之不确定性的认可之中”的观念认识中。它既是现代民主的一个前提条件,也是它的一个必然的结果。在纯粹政治的领域内,它表现为一种建立在诚实守信为基本前提条件上的积极宽容的观念,并要求在宪政的制度设计中,体现政治诚信的内在法治要求。在宪法领域,宽容部分地被宽容的宪政体制或制度所承载,部分地被人权观念所吸收。值得注意的是,立宪自由主义将宽容纳入民主的内涵之中,乃是出于意识形态的考虑,但我们仍然无法否认一个经验的事实:只有体现宽容的民主法治文化和宪法制度,才能催生 “宽和的宪政秩序”与“和谐的社会”。
【作者简介】
门中敬,青岛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注释】 相反的研究表明,仅仅靠经济发展不会带来民主化。国家的习性、各种历史的和政治的力量的影响以及领袖人物的行为,在任何一个特定民族国家或一组国家中,都会在一般情况下或在某一特定时期推进或妨碍民主化进程。——参见西摩·马丁·利普赛特、宋庆仁、约翰·查尔斯·托里斯:《对民主政治的社会条件的比较分析》,见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编:《民主的再思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75页。
参见Report from conference proceedings on authoritarian capitalism,Tolerance and Democracy in Liberal and Authoritarian Market Economies,First published in 2008.p.5. from Glasshouse Forum Box 1719 111 87 Stockholm Sweden.
蔡定剑教授在其新著中对现代民主的8项内涵进行了归纳总结,宽容理念彰显其中。——参阅蔡定剑:《民主是一种现代生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11-12页。
在这里,之所以强调民主是一种现代政治制度,是由于古典时代的那种民主政治制度,可以说是一种极不宽容的政治制度,它往往与“多数暴政”联系在一起,但我并不想否认古代存在民主政治制度这一事实。
【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等译,东方出版社2000年版,第34-35页。转引自江国华:《
宪法哲学导论》,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461页。
积极宽容,不是那种我们传统伦理上的“勉强的忍耐”,而是一种对他人的观念和行为给予承认和尊重的观念。
【法】居伊·埃尔梅(Guy Hermet):《导论:民主的时代?》,见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编:《民主的再思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3页。值得注意的是,居伊·埃尔梅在该文中试图用“民主的巩固”的概念来弥补民主概念的不确定性。
【法】居伊·埃尔梅(Guy Hermet):《导论:民主的时代?》,见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编:《民主的再思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5页。
【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284页。
【法】阿兰·图雷纳(Alain Touraine):《在当代,民主意味着什么?》,见中国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编:《民主的再思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0页。
N.Ardito-Barletta,Democracy and Development,The Washington Quarterly.Vol.13,3,Summer 1990,p.165.——转引自【法】居伊·埃尔梅(Guy Hermet):《导论:民主的时代?》,见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编:《民主的再思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0页。
【美】戈登·伍德:《民主与
宪法》,佟玉平译,曹晓进校,见佟德志编:《宪政与民主》,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7页。
【美】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从古代雅典到今天的宪政史》,应奇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5页。
一些研究中国宪政转型与经济发展关系的学者,也对中国的道德问题给予了足够的关注,如“根据诺思(1994)、诺思和温格斯特(1989)的观点,英国最初经济发展的历程正与之相反。意识形态和道德准则决定了当时占统治地位的宪政秩序,而宪政秩序决定了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这两项制度又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发展。国际政治舞台上没有一个至高无上的政治力量,在这种地域政治环境中,国家之间经济发展的差异会导致产生观念形态和
宪法体制的变化。诺思相信观念形态和道德准则的变化比经济结构的变化要慢的多。这两项制度又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发展。”“根据何清涟的说法,腐败现象非常普遍,道德败坏和机会主义充斥社会的各个方面。按我们接触的许多中国人的说法,对由大规模的腐败造成的社会不公的憎恨很可能会引发人们的反抗。但是,这一双轨制的严重潜在后果却没有得到中国境外经济学家应有的重视。”“适当的道德准则、行为规范、以及消除政治垄断对
宪法秩序的形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美】杰夫雷·萨克斯、胡永泰、杨小凯:《经济改革与宪政转型》,载《开放时代》2000年第7期,第10、23页。
毛子水:《宽容和民主》,载《自由中国》4卷12期,第408页。转引自李震山:《多元、宽容与人权保障——以
宪法未列举权之保障为中心》,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69页。
参见李鸿禧:《
宪法与人权》,台湾元照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176页。
关于民主制度必须采纳“多数决规则”及其限制方面的理由,参见【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78-284页。
参见罗富尊:《在自由和平等之间——政治哲学中的“西方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复旦大学2007年博士论文,第14-14页。来源:中国知网。
英国的情形较为特殊,按照根据诺思(1994)、诺思和温格斯特(1989)的观点,在英国最初的经济发展的历程中,意识形态和道德准则决定了当时占统治地位的宪政秩序,而宪政秩序决定了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参见【美】杰夫雷·萨克斯、胡永泰、杨小凯:《经济改革与宪政转型》,载《开放时代》,2000年第7期,第10页)但是,我们需要清楚一个事实,那就是英国的道德准则是建立在宗教伦理的基础上的,与其宗教歧视与不宽容的历史有关,且在其发展过程中与政治宽容具有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而在中国传统社会,道德准则与政治意义上的宽容却相去甚远,它只是统治集团维护其政治不宽容的一个工具。
“代议民主(representative democracy)”理论是西方现代史上运行最久的一种民主政治理论,如今受到“强势民主”理论和“参与民主”理论的强大冲击。其主要的诘难在于:1、形成“政治平等”与“政治参与”背道分弛的互斥现象;2、“代议民主”的垄断性,阻碍了其他“正当民主形式”的追求;3、一般民众的“政治疏离”;4、“代议民主”既破坏参与政治,又侵蚀“公民身份”;5、投票意义在秘密投票的隐私方式下,丧失殆尽。——参见郭秋水:《当代三大民主理论》,新星出版社2006年版,第85-86页。
参见莫纪宏:《现代
宪法的逻辑基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5页。
【法】伏尔泰:《论宽容》,蔡鸿滨译,花城出版社2007年版,第138-141页。
张君劢·新道德之基础 ·再生,1948年10月25日,上海版第236期。转引自王本存:《宪政与德性——张君劢宪政思想研究》,重庆大学2007年博士论文,第135页。来源:中国知网。
汪馥炎:《政本论与对抗论之比较》,《中华杂志》(北京)第1卷第10号(1914年10月)。转引自郭华清:《宽容与妥协——章士钊的调和论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236页。
孙东荪:《对抗论之价值》,《庸言》第1卷第24号(1913年11月)。转引自郭华清:《宽容与妥协——章士钊的调和论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237页。
之所以在“道德意义上的宽容与民主”部分谈及张君劢的“新儒家政治哲学”,而不是在“政治意义上的宽容与民主”部分予以讨论,盖因在我看来,倘若以改造传统儒家道德的形式来实现民主宪政之方式,不过是一种德治的老路子,仍然没有脱离道德宽容的路向。
张君劢:《儒家哲学之复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47页。
张君劢:《儒家哲学之复兴》自序,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页。
参见王本存:《宪政与德性——张君劢宪政思想研究》,重庆大学2007年博士论文,第153页。来源:中国知网。
张君劢.文化交替时期由传统到新观点.再生,1946年9月14日,第130期。转引自王本存:《宪政与德性——张君劢宪政思想研究》,重庆大学2007年博士论文,第135页。来源:中国知网。
张君劢·新道德之基础 ·再生,1948年10月25日,第236期。转引自王本存:《宪政与德性——张君劢宪政思想研究》,重庆大学2007年博士论文,第135页。来源:中国知网。
指道德品行。子思言“尊德性”,而归于“道问学”。——【清】刘开《问说》
参见王人博:《宪政的中国之道》,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6页。
王人博:《中国近代宪政思潮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论文,第179页。来源:中国知网。
李鸿禧:《
宪法与人权》,台湾元照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176页。
“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出现的
宪法危机的最后解决起到决定作用的也不是民主而是最高法院的‘专断性(无贬义)’权力。”——齐延平:《自由大宪章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