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居伊?埃尔梅对现代民主(巩固的民主)的判断或认识是准确而妥当的。因为,没有政治宽容,就没有妥协,就没有真正的民主。蔡定剑教授在其新著同样,在形式的民主问题上,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就是政治行为的诚信,因为人们的理性判断和公民的自主意识,都建立在信息高度公开的基础上,没有诚信的政治行为,民众的政治判断就会失去“准星”,政治宽容就会成为那些政治欺诈、篡取人民信任的政治野心家合法取得权力的借口,并进而危及民主本身。
上述亚当?普热沃斯基对民主政治宽容精神的经典表述和居伊?埃尔梅对民主实现条件的阐释,对于尚未真正建立现代民主制度、没有实践政治宽容的国家或地区,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三、宽容宪政与民主权力与民主有着目的与手段的关系。民主通常被认为是权力的来源,甚至被那些民主主义者认为是权力的合法性或正当性的基础。从限制权力的角度出发,传统上的那种建立在“由被统治者选择统治者”定义下的民主观是与宽容(限制权力)的内涵相矛盾的,因为,这种民主观并没有限制权力的意蕴,而是为“多数暴政”或“伪民主”留有余地。
传统上的民主观及其实践并不会导向宽容,宽容成为人们的共识是自由民主宪政实践的一个必然结果。即便是在如今最富宽容的美国,早期的民主政治实践也没有践行政治宽容的理想,而是表现出民主政治处处不宽容的一面。托克维尔在其《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曾深刻地描绘了美国那种民主(多数压制少数)带来的不宽容的政治现实:“在美国,多数既拥有强大的管理国家的实权,又拥有也几乎如此强大的影响舆论的实力。多数一旦提出一项动议,可以说不会遇到任何障碍。……多数在思想的周围筑起一圈高墙,在这围墙内,作家可以自由写作,而如果他敢于越过这个雷池,他就要倒霉了。……他要成为众人讨厌和天天受辱的对象。……人们什么也不给他,甚至空头的名义,也没有他的份。……于是,责骂他的人喊声震天,而与他想法相同的人,则失去勇气,不敢作声,躲避起来。他只好表示让步,最后完全屈服,保持沉默,好像不该说真话而后悔了。”[9]
从经验理性的视角以观,倘若民主不保护少数人免遭多数的支配,那么这种民主就不是一种宽容的民主,且极容易异化为伪民主甚或专制政体。因而,许多学者和政治家在对民主下定义时,都会对传统的民主观念(如萨缪尔?P?亨廷顿所言,民主在于:通过大多数居民有机会参与的选举,选出政权的主要领袖)进行修正,这种修正通常是建立在对少数人的人权保障基础上的。比如,阿兰?图雷纳将民主界定为:“对政府的自由选择,这个政府代表多数的利益,尊重人权,尊重人们按其信念和基本利益而生活的权利。”[10]
上述对民主进行的界定,乃是对传统民主观念的一种修正,且修正本身,已经揉和了立宪主义的一些基本观念。这种界定,也可以从民主政治家那里获得确认,如巴拿马前总统尼古拉斯?阿迪托曾说到:“代议制民主政体要求:由人民参与选择政府;政党通过选举而执政或下台;保护人权,包括言论自由、持不同政见和公开辩论各种问题的权利;维护少数派的权利;施政须有被统治者的同意,并据以对之进行督察和平衡。”[11]
对传统民主观进行修正的上述做法,较好地解决了宽容的本质内涵与民主的契合问题,也与亚当?普热沃斯基对民主精神的论断走到了一起。不过,那种认为坚持传统民主观的所有学者都不认同宽容观的看法,并不恰当。因为,在这些学者当中,有相当一部分在坚持传统民主观的同时,转而探讨和研究宪政与民主的关系,通过寻求宪政与民主之间的平衡来消弭民主的固有缺陷。
以美国为例,在对待宪政与民主的关系问题上,主要有两种不同的潮流。一种潮流缘起于美国宪法制定到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他们通过对美国思想中的自然权利或高级法(higher law)背景的诠释,或者是通过强调美国宪法的实用主义特征,来消弭民主的固有缺陷。在这一潮流中,部分学者如爱德华?S?考文(Edward S.Corwin)、查尔斯?G?海恩斯(Charles Harnes)等,试图“维护宪法的非民主的一面”;另一部分学者如麦克斯?法兰德(Max Farrand)、查尔斯?比尔德(Charles Beard)等,则强调宪法的实用主义特征。另一种潮流缘起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一段时期,他们通过扩张民主的概念的方式,把分权与制衡、司法审查以及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和自由等观念纳入民主的概念范畴。这两种潮流,尽管不时地变换着自己的角色,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发挥各自不同的作用,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睿智的美国教父们通过宪政体制的精密设计,用“民主的方法解决过度民主的问题”以及“对共和病的共和疗法”,最终促成了美国人民和所有机构对于民主与共和宪政的坚定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