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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容与民主的关系

  

  基于以上的认识,以下就道德意义上的宽容与民主、政治意义上的宽容与民主以及宪法意义上的宽容与民主三者之间的关系,分别予以讨论,以求在理解道德意义上的宽容、政治意义上的宽容与民主关系的基础上,较为透彻地把握宽容宪政与民主的关系。同时,虽然民主的内涵界定问题颇为复杂,但就其本文的研究而言,只将其限定在政治体制的基本内涵之上,应无太大的争议,因而在探讨和论述不同意义上的宽容与民主的关系时,只需就不同的民主观加以说明。


  

  二、政治宽容与民主就“政治宽容与民主”展开讨论,首要的是要搞清楚什么是民主,但要探讨“民主”的定义,却是极其困难的事。在西方,有关于现代民主的理论著述汗牛充栋、蔚为壮观,在这些理论著述中,各式各样的民主观充斥其中,比如,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形式民主与实质民主,弱势民主、强势民主和参与民主,传统民主与现代民主,人民民主与宪政民主,等等。


  

  以下的论述并非在哲学的意义上来探讨“民主”,而是试图能够更好地理解民主政体与宽容的关系问题。在展开探讨之前,只需说明一点,我特别赞同居伊?埃尔梅和阿兰?图雷纳的观点(反对“从卢梭到马克思”的那种“消灭市民社会”以及“从康德经由无政府主义到美国的自由意志论者”的那种“消灭国家”的观念),将民主界定为一种政治体制,而不是一种社会类型。在我看来,现代民主作为一种政治实践,是现代政治国家得以确立的基础,对于公民社会的培养起着德性驯化器的作用,是从集权国家向分权国家、从国家主权向人民(议会)主权过渡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一种现代政治制度。[4]


  

  现代民主国家普遍奉行的代议制政治体制,表面上采用的是“多数原则”。实际上它“只是有限多数原则的简单说法,因为民主不是没有限制词(因此是无限制)的多数统治”[5]。无论是代议制那种“弱势民主”,还是第三种民主“参与民主”,都自觉或不自觉地将宽容精神摄入其中,否则,一旦少数被排除在民主政治秩序之外,少数将失去“影响多数意志的机会”,多数将不再宽容少数,民主暴政的历史便会重演。所以,在现代民主政治体制下,要建立一个真正的自由民主宪政秩序,人们就应当(至少)享有在思想和表达自由方面的被宽容的权利,宽容必须成为民主政治的内在品格。可见,政治宽容与现代民主的关系,是内在精神与外在制度之间的关系。


  

  在西方现代民主理论的阐释中,最有影响的学者是亚当?普热沃斯基。他那句经常被引用的名言“民主精神体现在对政治行为之不确定性的认可之中”,与其说是对民主精神的理解,不如说是对政治宽容的诠释。因为,他关于民主精神的实质乃是对政治行为给予认可与尊重的观念,与政治意义上的“积极宽容”[6]的内涵如出一辙。


  

  作为政治宽容和现代民主客观精神的一种经典表达,他那精辟的见解经常被引用。但最让我感兴趣的,却是居伊?埃尔梅在其《导论:民主的时代?》一文中对这句话的解读:“这句话(笔者注:指“民主精神体现在对政治行为之不确定性的认可之中”)的意思特别是指,如果人民要求他们的领导人对未来做出确切的承诺,而且相信这种美好的诺言,那么他们就会鼓励独裁者独揽大权。反之,如果领导人懂得形势总在发生变化,克制自己而不做出美好的承诺,如果大多数人对说真话的政策感到满意,这样的社会就是一个成熟的社会,就可以实行民主制了。”[7]显然,在居伊?埃尔梅看来,(真正的)民主的实现,往往有赖于一个成熟的公民社会,一个认可政治行为不确定性的社会,一个对“诚信”的政治行为予以尊重和宽容的社会。


  

  居伊?埃尔梅对民主精神的上述延伸解读,一方面体现了他对“巩固的民主”的关注。在他看来,没有成熟的公民社会的支撑,“民主的巩固”就不太可能。另一方面体现了他对“形式上的民主”的推崇。在他看来,尽管一般意义上所理解的那种形式的民主,由于经常表现出形式上模仿的令人生厌的面孔而备受人们的诟病,但“形式上的民主”,“明确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尊严,为实行真正的民主提供了条件。没有形式上的民主,真正的民主就不会存在。不要形式上的民主,最终只能唤起革命的力量。而革命力量却以改造人民陋习的名义,把人民置于奴隶的地位。而且,反复进行的选举,各党各派的宣传和政治竞争的各种惯例等等,所有这些形式上的东西,为人民提供了学习民主运作不可替代的框架,直到公民身份真正成为人民正常的生活内容。”[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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