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容与民主的关系
门中敬
【摘要】经济发展需要宽容的价值观念,宽容也需要体现平等的民主政治。政治意义上的宽容与
宪法意义上的宽容具有一脉相承的关系;道德意义上的宽容在中国的宪政转型期是一个
宪法问题。在道德领域,应当倡导一种积极宽容的观念;在政治领域,宽容体现了现代民主的精神。宽容既是现代民主的一个前提条件,也是它的一个必然的结果。在纯粹政治的领域内,积极宽容的观念要以诚实守信为基本前提条件,这也是宪政制度设计的要求,是体现政治诚信的内在法治的要求。在
宪法领域,宽容部分地被宽容的宪政体制所承载,部分地被人权原则所吸收。
【关键词】经济发展;宽容;民主;关系
【全文】
一、引言按照现代化理论,经济发展将引领长时期的自由民主体制,这种观点大概是相信一国的民主状况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而趋向好转。[1]如果这种观点是正确的,那么就可以得出一个可能的结论,即经济发展可以不依赖于自由民主。但果真如此的话,现代化理论就必须做出某些修正,以便于它能够解释,在某些情形下,经济发展有赖于自由民主体制,而在另一些情形下则不然。那么,哪些因素是独立于经济发展而对发展或保持民主极为重要呢?
在很长时间内,社会资本被认为是民主产生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但在近来的一些研究中,西方的部分学者开始把宽容作为民主产生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学者Widmalm 、 Oskarsson指出,宽容的程度乃是预知一个国家是否能够产生或发展其民主的一种可靠的路向,并可以通过价值调查进行评判。Widmalm和Oskarsson的分析则表明,宽容的地位在不同的国家或社会有着很大的差异性,有些国家,比如印度、南非和巴西,其宽容的社会价值评价值较高,而另外一些国家如俄罗斯,其宽容的社会价值评价值则较低,这表明在俄罗斯发展自由民主的可能性较小。这种分析的结论对现代化理论提出的另外一个问题是,宽容的先决条件并非经济发展,在经济发展与收入差距并不太大的社会,宽容的先决条件与经济发展是一个硬币的两面,或是携手而行的,而在收入差距较大的社会,由于宽容的社会评价值较低,会阻碍经济的发展。这预示着现代化理论的修正必将是:经济发展需要宽容的价值观念,而宽容同样需要一个体现平等的民主政治。[2]
既然平等的民主政治是产生宽容的一个先决条件,那么,民主社会就应当奉行“宽容、合作和妥协”的价值观,否则便容易异化为一个伪民主或民主暴政的社会。一个真正践行政治宽容的民主社会,既要存有主流价值,又要多元价值共存;既要服从多数意志,又要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权利;既要保持正义和善的观念,又要尊重人民的选择;既要维持社会秩序,又要保护个人的自由。因而,真正的民主,既不是单纯的“多数决”,不是片面的“选举民主”,也不是狭隘的“代议民主”,而是一种现代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需要宽容理念的秉持,没有内涵宽容的民主观念,就无法对现代民主达成基本共识,更罔论民主作为一种现代生活方式了。[3]
在这个崇尚宪政民主的时代,宽容与民主的关系已经化约为宪政与民主的关系。然而,人们并没有以应有的宽容态度处理法律乃至宪法问题。虽然“宽容”这个术语在宪法和法律中无法觅得其踪迹,当今的律师和政客也可以宣告他们与宽容及其理想毫无关系,但他们并没有成功地排除宽容理念意欲解决的那些问题。当法律工作者们面对诸如警察依法行政致死孕妇案、许霆案以及丈夫拒签字致死孕妇事件的时候,当政治家们面对诸如宗教冲突、种族冲突、政治运动、弱势群体立法等问题时,特别是当他们静下心来深思熟虑其所涉领域的安全性与良好的法治(宪政)秩序时,便不得不面对这些问题背后的宽容理念、在这个理念之下的体制与制度建构、宪法原则的解释与应用以及立法、执法和司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