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实行比例代表制时,如果主要大党未能取得法定组阁的多数,必须联合若干小党方能执政的话,较小的政党就可能在政坛举足轻重,足以左右政局。如果在推行多数投票制时,首轮选举未能产生出获得法定多数的当选者,必须进行第二轮选举时,很可能出现某些退出竞选者与继续竞选者讨价还价、转让选票等肮脏的幕后交易。
至于在实行比例代表制时,如何按比例分配席位的计算方法中,又有整体性比例代表制、近似性比例代表制、全国性比例代表制、地方性比例代表制等区别,往往计算复杂,特别是对余票的分配计算更是方法多样而繁琐,以至于使选举成为深奥的数学运算,其运算规则常令普通选民如坠五里云雾中。
无论采用何种选举制度,选区如何划分,是大选区制还是小选区制,以及选区的划分方式的改变,对不同政党或民意团体而言,都可能意味着完全不同的选举结果。即使是折衷于多数投票选举和比例代表制之间的混合选举制也不可能避免其特定的弱点,无非是更多地偏重于多数投票制还是比例代表制。而在比例代表制中实行名单式投票制度时,分配给各参选党的席位将根据各党候选人在名单上的先后次序来安排。因此,选民还可能遇到这样的情况,即某个党派强行把某个候选人放在该党候选人名单的首位,而他在选民中的个人得票并不高,但却可以当选。此种选举更倾向于是一种“选思想的投票”,而不是“选人的投票”,选举的意义在于投某个政党政治纲领的票,而不是仅仅选某个具体的人。
可以说,只要深入探讨具体的选举方式和程序,就不难发现这是个极其复杂而充满各种可能的领域,它意味着实现民主决不仅仅是少数服从多数那么简单。何种选举制度才能保证政治制度的民主特征和性质,是值得认真探索的一个治国技术问题。只有能够有效协调各种不同利益群体和政治势力之间的相对平衡,最大限度地体现和代表民意的选举制度才是真正民主的。在现代法治社会,虽然基于自由市场经济的个人自由意志为前提的选举,是公民选择社会管理者的过程,但在政治体制比较稳定和成熟的西方发达国家,实际上只是精英们轮流执政,及时更新以保持活力的技术性手段,这一点是不容否认的事实。但我们也必须认识到,选举制度为公民参与政治决策提供了简便的途径,成为治者与被治者相互交流的工具,使选举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公民对政府政策的反应,成为治者政治合法性的某种确认,甚至,选举过程本身就是民主过程的一个部分,一种追求。正如法国政治学家马里·科特雷所讲:“选举是一种参与和交流的形式。经常进行选举,会使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产生一种幻觉,即他们谁也离不开谁,只有这样,政治社会才能生存下去。”(《选举制度》,商务印书馆)事实证明,西方发达国家的稳定与发展最根本的原因是三权分立、多党制、地方自治等,而选举制度是与基本政治制度相联系并相互作用的,是整个政治制度的各种要素之一,是国家政治权力的一个重要变量。营造选举环境和深化中国选举,努力寻求在民主法治政体中的政治合法性途径,不断探索公民意志和愿望的有效表达和实现形式,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为利益日趋多元化的现实社会中,凭借民主政治的治国技术方略来妥善解决利益冲突,公正地平衡各方利益,具有普遍而深远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