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多数制度为“两党轮替”创造了条件。法国政治学家杜瓦杰指出:相对多数选举制度倾向于产生两党制。比例代表制度容易导致许多互相独立的政党的形成,而两轮投票制常常促进多党联盟的产生。对于选民而言,在相对多数制度下,由于选举规则本身的“机械性因素”,第三党会产生“代表不足”的情况,因为原来有意支持第三党的选民了解到他们的投票形同浪费的时候,他们自然会把选票转投给原本不打算支持的两大党中较不讨厌的一方,以防止另一方当选,有人将这种行为称为“策略性投票”或“复杂投票”。对于政党和候选人而言,要在相对多数选举制度下获胜,必须得到比其他对手更多的选票。这种情况可能把常常失败的政党整合在一起,共同对付某一政党的“赢者通吃”。从这个角度来看,所谓两党竞争,当然不是指只有两个政党存在,而是指在合纵联横的基础上,小党作用降低,原来多党竞争的模式逐渐转化为只有两个大的政党对抗的局面。
2.选举规则:充满神秘与诱惑的治国方略人们一般都以为,选举的功能就是体现多数人的意志,由多数人决定,但只要深入分析,就不难发现不同选举方式和程序往往产生完全不同的结果,而不同的选举方式又是以不同的选举法为依据的,选举法则又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阶级、利益集团之间力量对比的特定反映。虽然选举可以被定义为由种种程序、司法的和具体的行为构成的一个整体,其主要的目的是让人民授权给统治者,但由一整套规则构成、用于确定公民资格、区分不同类型的选举、规范投票过程的选举法,往往是随着空间和时间而不断变化,因为它反映了执行该规则的政治体制的根本属性。因此,对它作出定论确实很难,很多人以为《选举法》正朝着完善选择代表的方向发展,这种看法其实是非常幼稚的和简单的。事实上,选举似乎是各种力量和思想实行一系列妥协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讲,对当政者而言,“选举法仅仅是记录这些妥协的不断变换的词汇表”。制定一套既适应本国历史文化传统又符合历史发展潮流、既代表当政者的利益又能够平衡社会各阶层和不同利益集团愿望的选举规则,无疑是保持社会稳定与发展的重要环节。
现代比较普遍推行的选举制度大致可以归纳为三种类型:多数投票制;比例代表制;混合选举制,我们现在进一步认识它们。①多数投票制是以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当选的制度,其操作简便,容易理解,可以使当选者很快从多数票中产生,其往往有利于大的政党,适宜推行两党制的国家。②比例代表制是按每个参选党和民意团体的实际得票数的比例分配当选名额,其可以使较小的政党或民意团体也能分享政权,较为公平,但操作计算相对复杂,适宜于实行多党制的国家。③混合选举制是不同程度地结合多数投票制和比例投票制的特点而采用的选举制度。但在推行多数投票制的情况下,如果候选人超过两人,或有较多的弃权票,很可能出现相对多数票而当选者,实际只得到全体合资格选民中的少数人支持。因此,有些国家还规定,有效表决票必须超过40%才能宣布为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