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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善意取得适用要件若干问题的探讨

  
  在债权形式主义模式或者债权意思主义模式下,对善意取得的性质采通说原始取得说,与上述分析同理,会得出原始取得的物权却存在其他权利瑕疵的悖论。若采继受取得说,由于善意取得只补正债权行为的处分权效力缺陷,而不补正其他效力缺陷,因此合同仍不能生效,也即合同自始自终未能发生效力。在此两种模式下,合同是引起物权变动的唯一依据,既然合同非为有效则当然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因此适用了善意取得却因为合同未生效而不能发生物权变动,这显然又是一个悖论。故在非纯粹的无权处分形态下,按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因此,在第二种视角下,按物权形式主义模式,适用善意取得不以无权处分合同有效为要件;按债权形式主义模式和债权意思主义模式,以无权处分合同有效为要件。

【注释】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9页。
主张善意取得仅限于动产的教材有:江平主编的《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71页;魏振瀛的《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0页。梁慧星教授在《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也指出不动产因以登记为公示方法,第三人在交易上不至于误信占有人为所有人,因此被排除于善意取得之外,见该书第366页。
孙毅:《物权法公示与公信原则研究》,载《民商法论丛》第7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7月版。
同1,第56页。
王洪亮:《不动产物权登记立法研究》,载《法律科学》2000年第2期。
同5。
孙宪忠:《论物权的公示与公信原则》,载《民商法论丛》第26卷,第311页。
王泽鉴:《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65页。
王泽鉴:《民法物权.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5页。
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7页。
罗豪才:《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版,第177页。
王利明教授认为公信原则的适用前提是有权处分,因为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其为合法所有人,其作出的处分均为有权处分。参见《试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载《求索》2001年第5期。
孙宪忠:《论物权的公示与公信原则》,载《民商法论丛》第26卷,第309页。
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4页。
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73页;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87页。
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87页;王泽鉴:《民法物权.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55页。
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84页。
王泽鉴:《民法物权.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71页。此外台湾学者姚瑞光认为善意受让人取得权利,非因占有所生的效力,而是基于法律行为而生的效力,因此善意取得属于继受取得。参见姚瑞光《民法物权论》,海宇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88年版,第103页。
王轶:《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以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为背景》,《中外法学》2001年第3期。
《法国民法典》第1599条规定:“就他人之物所成立的买卖,无效”, 该条款不论买受人为善意或恶意,均规定无权处分合同无效。
崔建远:《无权处分辩》,《法学研究》2003年第1期。
梁教授在《如何理解合同法五十一条》(人民法院报2000年1月8日)中指出“既然买卖合同的效力包括了标的物所有权移转,则当然要求出卖人对出卖之物有处分权。因此,合同法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处分权。不属于出卖人所有且出卖人无处分权的物,不构成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换言之,合同法立法思想,不承认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的效力……如果对一百三十二条作反对解释,无权处分行为本应无效,似无专设规定的必要。但考虑到经济生活本身的复杂性,虽然属于无权处分,如果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没有理由强使其无效。故设第五十一条规定无权处分制度。”
王轶:《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以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为背景》,《中外法学》2001年第3期。
王轶:《物权变动论》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43页。
尹田:《论动产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及问题》
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极其复杂深奥。限于篇幅,在此不再深入展开。
王泽鉴教授在《三论“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一文指出在此情形下,无权处分人与善意受让人之间的契约虽属有效,但依债之关系的相对性,对与原所有人而言,似不足作为受让人保有物权的法律上原因。受让人保有物权的真正法律上原因直接基于法律的规定。见《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5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9页。
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59页。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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