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善意取得适用要件若干问题的探讨

  
  区分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的意义在于:采原始取得说,受让人的善意仅仅补足权利取得的缺陷,而不能补正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的欠缺;采继受取得说,受让人的善意能补正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的欠缺,使无权处分行为成为有效行为。[19]值得注意的是,善意所补正的仅仅是因处分权瑕疵而引起的物权取得缺陷,并不补正其他权利瑕疵。其他诸如行为能力、代理权缺陷因其不涉及公信力问题,由相关的行为能力制度、代理制度规制,并非善意取得制度之效力所能及于。

  
  采原始取得说,受让人的善意仅仅补足权利取得的缺陷,因此在各种物权变动模式下适用善意取得,权利取得瑕疵被补正的效果不存在差异。而采继受取得说,受让人的善意能补正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的欠缺,因不同物权变动模式对处分行为的含义理解不同,故在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下会产生不同的权利补正效果:在物权形式主义模式下,善意取得制度只补正仅是由处分权瑕疵引起的物权行为(即交付行为)的效力缺陷,并不补正债权行为的效力缺陷;在债权意思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只补正仅是由处分权瑕疵引起的债权行为的效力缺陷。

  
  因此对善意取得采不同的性质学说,对于是否补正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瑕疵,截然不同,进而影响到适用善意取得前的合同效力要求。

  
  除了上述物权变动模式与善意取得性质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产生影响外,笔者认为不能忽视影响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另外一个因素,即无权处分合同在欠缺处分权的同时,又存在其他妨碍合同生效的瑕疵(如欠缺行为能力、无权代理等)。笔者在此把这类合同称为“非纯粹的无权处分合同”,相应的把仅欠缺处分权的无权处分合同称为“纯粹的无权处分合同”。

  
  纯粹的无权处分合同,乃善意取得制度发生的典型情形,当然可以适用善意取得。至于该合同的效力问题,与是否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并无相关。故在纯粹的无权处分合同条件下探讨上述要件,不是探讨其是否可以适用善意取得,而是考察无权处分合同效力,以合同效力反推是否以有效为前提。如果认定纯粹的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则可以推出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合同有效”为要件,反之,则推出不以“无权处分合同有效”为要件。此时所谓的“有效”,是对无权处分合同自身效力判断而言的“有效”。而这也正是目前争论的焦点问题。

  
  至于非纯粹的无权处分合同,因其存在其他效力瑕疵,故无权处分合同不生效力确定无疑。由于这种形态非传统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典型场合,因此其是否可以适用善意取得,有待论证。故在非纯粹无权处分合同条件下探讨上述要件,探讨的对象是其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换言之,是否只有纯粹的无权处分合同才可适用善意取得。如果论证非纯粹的无权处分合同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则可以推出善意取得不以“无权处分合同有效”为要件,反之,则以“无权处分合同有效”为要件。此时所谓的“有效”,隐含了将纯粹的无权处分合同视为有效的前提,是相对于非纯粹无权处分合同的“不生效力”而言的“有效”。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