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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与我国私法的发展(一)

  
  形式理性本身代表着对价值理性的追求,这种形式理性,克服了司法者的主观任意的癖好,使法的正义、自由、安全、利益等价值的追求通过非人格的制度来实现。“制度化代表了一种通过逻辑清晰、前后一致的方式和至少在理论上是完美无缺的规则体系,将所有分析得出的法律命题综合起来,”[31]民法典的制定限制了法官司法的范围,保障了法的确定性。把长期分散的民事基本生活的法律编纂在一起,其本身保障了法官确定的司法成为可能。“编纂的规范本身在判决理由上不在要求是合法化的,它是‘有效的’。判决的正确性之说明在此仅意味着,从规范中推出法律判决可能被证明,不必再依据基本的法律原则,且一般地看令人生疑。” [32]法典的存在使法官的行为根据法典可以查证,有力的克服了法官司法的肆意。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急剧的社会变革使形式理性和价值理性出现割裂,民法典的这种形式理性日益遭到挑战,但这种形式理性并没有被代表反形式理性的理论所超越。为追求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平衡,现代民法典通过抽象的概念设计,一般条款的扩张,法官的司法权的扩充,仍然实现了价值理性与形式理性的统一。

  
  第二,民法典的稳定性与权威性,有利于建立一个统一的私法体系。民法典是私法的宪章,为私法的“宪法”,正是因其权威性和具有高度的稳定性,指导着一切民事单行法律的制定。一切民事单行法律应该从民法典的规定出发,从而使私法成为一个内容协调的体系。民法典的体系“有助于消除现行民事法律制度的混乱与冲突,将各项法律制度整合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从而建立起内在和谐一致的民事规范体系。”[33]因为民法典有一个逻辑自洽的体系,具有体系的功能。在法典编纂过程中,概念法学认为民法典是一个封闭的逻辑体系。而利益(价值)学派认为,民法典的体系应该是一个开放的利益(或价值)体系。但是,不管是封闭的还是开放的体系,由于体系的存在,具有体系化的功能。正如普赫塔(Puchta)所指出的那样,“体系化的功能,不仅在于可对所拟处理的资料,获得较好之鸟瞰,以及较佳之掌握的可能性;而且为确保所认识之真知,体系化亦构成其唯一之可能途径,盖非经体系化,不能科学地思考或处理问题,并检证自思考或处理问题之经验中,所取得的知识。”[34]其对体系化的功能认识无疑是合理的。正因为统一的私法体系的存在,民法典“比单行法和法规具有更为集中、系统地反映或表现立法者、决策者、主权者的意志、利益和政策,也便于社会公众更集中、系统地了解、理解和遵守现行法律制度,更有利于形成和维护法制统一、政治统一的局面,也更适宜于为单一制的、多民族的、统一的大国所采行。”[35]

  
  第三,民法典的编纂本身代表着一种编纂技术要求,有助于法的简化和规范化,为法学和司法的发展提供一个新的起点[36]。民法典的编纂代表着一种对既有、陈旧、过时的法律制度的整理与革新。由于每一个时期制定的法律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随着时间的发展将不能适应调整社会生活的需要。这时需要对既有的法律进行整理与汇编,使之系统化,进行法典编纂是一种很好的形式。“法典编纂常常是一种革命性的步骤。尽管所有的法典声称是仅仅表述旧的、先已存在的法律,多数伟大的法典编纂委员会都曾利用这种机会进行革新和变革旧的法律。同时,因为法典编纂需要将大量的、迄今未加整理的杂乱无章的材料系统化,法典编纂本身必然把业已存在法律精确化、现代化。”[37]如波塔利斯(Portalis)所说,“一部法典不是立法者的思想的主观的即刻(spontaneous)产品……(它)在它的条文是过去几个世纪的理性劳动的结果。”的确,一部真正的法典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一个民族的、历史的、社会的、文化的以及经济的遗产(legacy)的复述,但“它也是被设计出来的,在某种意义上,它是新的立法的产物,是新的原则、规则的创造。” [38]

  
  真正的法典编纂不等于法典汇编,这种统一不仅仅是形式上把各个分散的单行法纳入到一个法典当中。它吸取了法典编纂前存在的法律调整的先进经验,摒弃或修正了其落后或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具体规定。而且,法典编纂移植了其它国家对经济社会调整的先进规范,经过立法者的归纳改造,并使之与该国的经济社会相适应。与此同时,它吸收了法典编纂前由习惯调整的秩序的优秀成果,经过立法者的归纳、分析与改造使之成为法典的内容。这已为其它国家的民法典所证实。如德国民法典的制定,一方面是吸收既有的日耳曼的私法规则,同时也大力吸取了罗马法的具体制度内容,很好的将既有的规则与外来的制度紧密结合起来,当然,这与德国许多著名法学家如普赫塔(Puchta)、温德沙伊德(Windscheid)等对罗马既有的制度的整理的辛勤贡献是分不开的。正因为民法典是人类智慧对规范制度的总结,有助于法的简化与规范化,这为一个国家的法学与司法发展提供了一个新的起点。

  
  第四,民法典是各个私法部门圆洽融合的产物,也是市民生活的基本诉求。民法典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民法典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正是市民社会的基本关系的体现;法典对私人生活关系的人身权与财产权的保护也是市民社会人的权利保护的基本需求;法典对私法统一的同时也是平等、自由、独立、进步等价值的彰显,这也是市民社会中主体的平等、自由、独立精神的反映。正因为民法典的编纂孕育着立法者对这些人类永恒价值的追求,能反映市民社会发展的基本诉求,适应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所以民法典是市民社会中的人永恒追求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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