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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与我国私法的发展(一)

  
  这种差别也表现在二者司法救济的程序中。私法的法律救济主要体现为自愿原则,法官在司法中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类推适用与主观解释具有较大的余地。而公法特别是刑法遵循的是罪行法定的原则,行政法遵循的是权力法定的原则,超越法律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在任何一个民主法治国家均是违法的。在公法的发展中,类推适用与主观解释在法律发展中将没有余地或者余地很微小。

  
  通过私法的发展表现出的特征,可以得知私法的发展是一个自生自发的生长方式的过程,一个以意思自治为中心,行为自主与强制发展相结合并不断磨合的过程。它也主要表现为在建立以民法典为中心单行法律为补充的私法秩序中,法典的建构与逐渐被单行法律所解构并与之互相融合和促进的过程。

  
  (三)本文研究的问题

  
  法律必须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可谓“时亦变,道亦变”,作为治国安邦的私法的宪章——民法典应该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乃是私法发展的应有之义。故,虽然民法典的制定应该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不过这种稳定性应该是极其有限的。民法作为私法主体的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根据一般常理,制定一百年甚至几百年的法律当然不能用来规范现在的生活,但民法典却在法律的发展中构成了一道特殊的风景,制定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至今在法国仍发生效力,制定于1896年生效于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至今仍规范着德国的民事生活,制定于1896的《日本民法典》也在日本仍发挥着私法的宝典的功能。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也已经在瑞士应用了将近一百年。尽管,这些民法典在实践中不断得到修改与补充,但是,就其整个民法典而言,补充与修改的毕竟是少数,有些民法典甚至几乎没有修改,如法国民法典在颁行的一百多年的时间里基本上没有更改,日本民法典从颁布到现在修改的只是有限的十几个条文。况且,在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制定民法典仍然成为大陆法系国家一种潮流。这是一个非常奇怪的现象。笔者的疑问是,为什么制定于几百年前的民法典仍然能够适应不断发展的现实生活的需要?民法典在建立私法体系及其对私法发展的历程中有何功效?在我国这个缺乏私法传统、私法的法学理论研究功底还尚欠缺、立法技术并不高明的国家,在轰轰烈烈的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应该坚持什么样的立法技术才能防止新制定的法典很快就被社会所解构,从而促进私法的发展乃至社会的进步?

  
  笔者认为,影响民法典与社会发展互相回应的问题的因素乃是多方面的,对该问题的答案也并不是唯一的。囿于篇幅的限制,本文只拟对民法典与私法的发展的一般理论进行探讨,并试图提出对我国民法典的编纂有益的建议。

  
  二、民法典是发展私法的最高形式

  
  从大陆法系私法发展史可以看出,私法发展的规律是从习惯法到成文法,再发展为法典法。学者也是这么认为的,“依据法律发达史,法律的发展轨迹,是由习惯法进到成文法,再进到法典法。” [17]尽管各国由于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特定原因,私法发展的过程也表现出不一样,制定法典具体的原因也有所不同。但仅从私法的发展本身的原因来讲,民法典的制定是由私法发展的必然规律以及单行法律本身所具有的局限性决定的。

  
  (一)私法发展到民法典,这是私法发展的一般规律所决定的。

  
  第一、私法需要统一。民事单行法律往往是调整某一特定领域或特殊的民事生活的规范的总称,这些单行法律一般是随着社会的需要逐步制定的,由于每一个时期社会发展的情势与旧有的法律制定的特定情势不同,这种变化在社会经济发展改革时期更加明显,本来,新法制定本身也就意味旧法的内容适应不了社会发展的变化。新颁布的法律应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很多方面就应该具有开拓性,也就不可避免的与原有的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协调,这种不一致、不协调的规定在很多情况下是不可能在一定时间内通过立法加以修改的,特别在社会转折时期,社会需要大规模立法时,这种新法与旧法不断冲突的状况出现的机率更加频繁,从而使新法对旧法的修改基本上变得不可能。尽管这种法律冲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法律的适用规则得以解决,如运用“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规则来予以确定具体的法律适用,但法律冲突的事实表面上仍然存在。何况,这种冲突在一定程度上用这些规则进行解决显得勉为其难,如我国合同法与民法通则关于可撤销、可变更及无效的合同效力的规定[18]。法律冲突的现象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但如果能够制定法典就能够在最大限度内避免这种情形的出现,“如果我们希望要有一个没有法典的未来,那么,面对调整同一法律关系的无数特别法,我们将无所适从,这样就需要法典作为法律适用的基础并对特别法加以规范”[19]。特别在一个国家刚刚统一的情形下,更需要制定法典来实现国家法律的统一。我们从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可以得出这一结论。法国民法典是为巩固拿破仑政权、建立法兰西帝国的要求而制定的。在法国民法典制定前期,法国是一个南部为习惯法而北部为成文法的各个分散的邦的组合体,拿破仑统一法兰西帝国后,随之也制定了资产阶级所要求的民法典,实现了帝国的私法的统一;德国在其民法典颁布之前,各个邦都有各自的民法。到1900年,帝国的建立,要求民法统一,德国民法典的制定,达到了此项要求,实现了德意志民法的统一。意大利[20]、瑞士的情行与此基本相同[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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