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民法典与我国私法的发展(一)

  
  第三、制定民法典是由私法发展的自生自发的方式的局限性所决定的。私法的发展有两种方式,一是内在的自生自发的成长方式,这种生长方式一般表现为习惯法,另一种是以制定法律的方式从外部促进其生长,这种调整方式主要表现为成文法。这种自生自发的生长方式具有固有的局限性。一方面,这种自生自发的发展是一个缓慢、渐进的演化过程,仅能适应简单的自然经济的存在样式而不能适应经济大规模发展的需要;同时,这种法律调整方式具有严重的地域性,“三里不同风,五里不同俗”正是这种调整方式的深刻反映,这种调整方式难以统一成区域较广的人们的生活需要。另一方面,自生自发的生长方式不可避免的具有本民族、本地域的局限性和狭隘性,该调整方式往往带有许多陈旧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经济、社会的发展。比如说习惯,在产生之初是能够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然这些合理的习惯为了使人们能够理解其存在的价值,往往创造出不合理的惯例来说明其存在的理由,而这些新生的不合理惯例阻碍了社会进步。正如梅因在比较古印度和古罗马法得出的总结言词所说的那样,古罗马由于有了“十二铜表法”的保护才避免了古印度没有成文法典那样“不幸的遭遇”[24]。古代法如此,现代法亦然,一个上百年的习惯必定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异化,但如果固定在成文法中就会克服这种异化。故在大陆法系,制定法成为私法发展的主要方式。制定法一方面吸收了习惯法的精粹上升为法律的内容,防止了习惯法的异化,另一方面可以随着社会的发展,经过专门的法律职业部门修订从而使该规定不断适应社会的发展。编纂法典就是制定法的最高方式。

  
  同时,法律缓慢的发展方式难以适应社会的不断发展的需要,因为“通常,法律的变化要慢于社会的变化。经济结构、社会习俗、传统观念、甚至正义观念的变化一般都不会立即通过法律条文的变化反映出来。”“要使法律发生变化,通常要形成社会的政治的压力,甚至这种压力出现之后也可能受到抵制和阻止,除非他们力量强大并且明确具体。”[25]那么,在强大的社会阻力面前,需要一种社会变革的方式。而制定民法典莫不是克服阻力,巩固胜利成果的最好选择。法国民法典的制定,巩固了法国资产阶级的胜利成果,虽经波旁王朝政治上的复辟,法国的私法秩序仍然井然有序,资本主义经济依然得以迅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归功于法国民法典的功劳。并且,该法典对拿破仑在被征服地区的统治的巩固的贡献也是不可抹杀的。德国民法典的制定真正实现了德意志的领土与民族的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德国通过它在分散的德意志疆土上建立了一个强大的统一的民族国家。日本民法典是明治维新的产物,它的制定有力的推进了日本资本主义化的进程。正如德国克里斯蒂?冯?巴尔先生所认为的那样,“不管其关于民法特定问题的规则如何,私法的大型编纂活动至少是高度政治化的工具,其意义在于它们总是追求着推动国内统一的目标。欧洲法制和政治史都一再地反映了这点。《拿破仑法典》是法国革命的皇冠,第一部《意大利民法典》则保佑了意大利的统一运动;《奥地利民法典》则至少在短时间内将奥地利和匈牙利连在了一起;希腊在庆祝其从奥斯曼帝国获得独立的同时,从其制定自己的民法典活中确立了民族同一性。就《德国民法典》而言,它是1871年德意志帝国建立后的直接后果。而在那里,直到1899年以前,只要旅行100公里,就很难不进入到另一个不同的私法体系。”[26]

  
  (二)由私法发展到民法典,这是由民法典所具有的优越性所决定的。

  
  民法典表现为私法的最高发展方式,其具有固有的优点,在私法的发展中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

  
  第一,民法典具有高度的形式理性。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不同,其法律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大陆法系的通常以成文法特别是法典的形式表现出来,法典的形式使法具有形式理性。这种形式合理性主要表现在:①所有的法律判决都是将抽象的法律命题适用于具体的事实情势的结果;②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必须能够通过法律逻辑的方法从抽象的法律命题中推演出具体的裁决;③法律必须是或者被当作是“完美无缺”的制度体系;④凡是不能以合理的法律术语构建的问题也就没有法律的意义;⑤人们的每一种社会行为必须总是被想象为法律判断的适用和实施,不能在法律上构建的问题也就没有什么法律意义。[27]“形式理性意味着,法律以其自以为合理的制度存在着,但法律本身却不是目的。法律程序和法律规范,只不过是社会的工具,它们与法律的目的有着紧密的联系。” [28]“现代民法具有明显的现代性品格,它以法典化的制度形式展示自我,外在性、直观性追求形式合理性。”[29]它以明确清晰的语言告知人们所有的人在民法中应当平等,每一个人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每一项权利的具体内容及其行使的具体规则以及责任的承担。在私人领域,遵循私法自治的原则,国家公权力不得任意介入。我们可以认为,法典化代表了“一种通过逻辑清晰、前后一致的方式和至少在理论上是完美无缺的规则体系,将所有分析得出的法律命题综合起来,这种规则可以适用于任何实际情况,以免出现法律真空。”[30]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