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犯罪中止的法律性质
兼论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竞合
岳启杰
【摘要】犯罪中止是现代各国刑事立法中普遍设立的一种制度。犯罪中止制度设立的初衷在于为犯罪人放弃犯罪架设了一座“后退的黄金桥”,对中止犯给予宽大处理,以鼓励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避免
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遭受更大的损害。为什么对中止犯给予宽大处理即犯罪中止的法律性质问题,我国刑法界尚未形成一致的看法。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都属于在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停顿下来的犯罪未完成形态,在一些特殊场合下,二者又会出现竞合的现象。在竞合的情况下,到底是以犯罪中止还是以犯罪未遂论,存在不同的观点。为此,有必要对犯罪中止的法律性质及与犯罪未遂的竞合进行探讨,以期不断完善我国刑法理论。
【关键词】犯罪中止;宽大处理;法律性质;竞合
【全文】
犯罪中止作为故意犯罪过程中的一种未完成形态,是
刑法总论部分非常重要的一个理论问题。犯罪中止制度是在近代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司法制度罪刑妄断背景下出现的,是近代
刑法科学发展的产物。“随着世界
刑法理论由客观主义向主观主义的演进,行为人正在取代行为成为刑法学研究的焦点。犯罪中止形态正是顺应了这种形势而成为现代立法中普遍设立的一项刑法制度,对其的研究也是在这种形势下才日益引起刑法学者的关注。”[1]犯罪中止制度设立的初衷在于,为犯罪人弃恶从善、悬崖勒马“架设后退的黄金桥”,以避免
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更大的损害。如何正确地理解犯罪中止的法律性质以及让它在司法实践中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积极作用,是
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世界各国刑法一般都作出了对中止犯应当得到宽大处理的规定。为什么对中止犯必须减免刑罚的问题,实质上就是犯罪中止的法律性质问题。所谓犯罪中止的法律性质,指基于自己的意思中止了犯罪的中止犯,为什么比障碍未遂被宽大处理。[2]由于世界各国刑法理论以及立法上的不同规定,对犯罪中止的法律性质的观点也存在着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