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对于中止犯减免处罚的根据不是唯一的,应该从犯罪构成理论、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以及刑罚目的综合来考虑。
首先,从犯罪构成理论及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来说明对中止犯减免处罚的理论依据。在犯罪构成理论上,我国与大陆法系国家是有区别的。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采用的是“主体要件”、“主观方面要件”、“客体要件”和“客观方面要件”四要件;而大陆法系国家从“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个方面来认定犯罪的。因为犯罪构成理论不尽相同,在我国刑法理论上对中止犯减免刑罚的根据不能像大陆法系国家那样在违法性与有责性上去寻求。我们只能立足于我国刑法规定,从犯罪构成要件说中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要件中寻求依据。从主观要件来看,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基于自己的意志改变犯意而放弃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消除了导致继续犯罪的主观恶性,表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已经减少;从客观方面看,由于犯罪分子自动放弃了犯罪行为,从而避免了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表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为减低。对于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应减少,客观上社会危害性减少的中止犯来说,理应给予减免刑罚的宽大处理。这也是我国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体现。
其次,从犯罪中止与预防犯罪刑事政策的关系来说明对中止犯减免处罚的理论依据。我国一贯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对于中止犯减免刑罚有利于鼓励犯罪人及时停止犯罪行为,促使犯罪人悬崖勒马,弃恶从善,以避免
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受到更大的侵害。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相比,犯罪既遂已经造成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其社会危害性一般较大;而犯罪未遂虽然与犯罪中止在客观方面一样,没有出现犯罪既遂状态下的危害结果,但二者主观方面是有明显区别的,犯罪未遂是因意志以外原因而被迫未能得逞,而犯罪中止是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犯罪预备尽管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但其停止犯罪的主观方面也是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与犯罪中止主观方面的自动性相比,主观恶性相差甚大。社会危害性不仅包括犯罪的客观危害而且也包括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的统一,就是社会危害性。”[10]可见,中止犯的社会危害性一般较小,理应对其从宽处理,有别于未遂犯和既遂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