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浅论犯罪中止的法律性质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观点

  
  (一)刑事政策说。它不是从法律上而是从刑事政策上来阐明犯罪中止减免刑罚的根据。该学说首先由德国学者费尔巴哈提出,并得到德国刑法著名学家李斯特的支持,也称“黄金桥理论”。该说认为对中止犯减免刑罚的理由,是出于防止犯罪发生的刑事政策上的考虑,犯罪中止制度的设立为犯罪人放弃犯罪架设了一座“后退的金桥”,对中止犯给予宽大处理,以鼓励犯罪分子从犯罪活动的进程中后退来达到事先预防犯罪的政策目的。正如德国学者李斯特指出那样:“在不处罚的预备和应处罚的着手实行之间的界限逾越之时,未遂犯之处罚已经实现。这一事实不再能被改变,不能‘向后退而撤销之’,不能从这个世界中被摆脱掉。倒是,立法可以从刑事政策角度出发,在已经犯了罪的行为人之间架设一座中止犯罪的黄金桥”。[3]

  
  (二)是法律说。该说从法律上的犯罪成立条件来说明中止犯减免刑罚的根据,其中又包括违法性减少、消灭说;责任减少、消灭说以及违法性、责任性减少说。

  
  1.违法性消灭、减少说。该说认为行为人的主观要素对违法性产生影响,行为人基于自己意志而中止犯罪行为时,其主观犯意的转变,使得违法性消灭或者减少,因而应该对其减免处罚。[4]

  
  2.责任消灭、减少说。该说认为,行为人在产生了犯罪决意并着手实行犯罪之后,又撤回犯罪决意且中止了犯罪行为,是行为人的规范意识起了作用,因而对其进行非难的可能性消灭、减少了,因此对中止犯应当减免处罚。[5]

  
  3.违法性、责任性减少说。该说同时采用违法性减少说与责任减少说来说明中止犯减免刑罚的根据。犯罪行为人产生了犯罪决意且开始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之后,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有放弃犯罪意图的意思,客观上自动中止了犯罪行为,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违法性减少了,同时责任也减少了,因此对中止犯应当减免处罚。

  
  (三)是结合说。该说结合刑事政策说与法律说来说明中止犯减免刑罚的根据。这一学说认为,上述任何一种观点,都不可能单独说明对中止犯减免刑罚的理由,只有将上述观点结合起来,才能完整地说明对中止犯减免刑罚的理由。具体包括违法性减少消灭说与刑事政策说的并合,责任减少消灭说与刑事政策说的并合,以及违法性减少消灭说、责任减少消灭说与刑事政策说三者的并合。

  
  二、我国学者的观点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