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学者对犯罪中止法律性质的看法不一。有的学者认为:“对中止犯从宽处罚是基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精神与刑罚目的的要求。”[6]有的学者认为“中止犯减免处罚的根据除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和刑罚目的之外,还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消灭或减小以及客观的社会危害性消除或减轻。” [7]有的学者认为“犯罪中止制度的设立是在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领域贯彻主客观相统一的归责原则与犯罪构成原则的需要;是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目的的需要;是有效地保护社会、最大限度地减轻己经付诸实施的犯罪对社会危害程度的需要。”[8]有学者提出犯罪中止的立法理由主要来自三个方面:“第一,从客观方面看,行为人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使得犯罪结果没有发生,客观上使行为人本欲既遂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为减低(相当于违法性减少说);第二,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自动否定、放弃了原来的犯罪意图,这是没有发生犯罪结果的主观原因,表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为减少(相当于责任减少说);第三,对中止犯减免刑罚,有利于鼓励犯罪人中止犯罪,促使犯罪人悬崖勒马,有利于及时保护合法权益,避免给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相当于刑事政策说)。[9]
三、本文的观点
上述观点均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单独运用某个观点来解释中止犯减免处罚的理论依据是不全面的。对刑事政策说,该说认为中止犯的规定具有鼓励行为人中止犯罪的预防作用是有道理的,其缺陷之处在于,该说只对知道有中止犯减免刑罚规定的人才起作用,对并不知道对中止犯减免刑事处罚的政策的行为人,它一般不产生任何影响。而事实上对不知道该规定的中止犯也适用减免刑罚的根据。法律说缺陷在于,根据日本
刑法理论,犯罪构成要件包括该当性、违法性与有责性。如果违法性、责任性消灭了,就不构成犯罪,也就谈不上减免刑罚,这就与对中止犯减免刑罚的规定存在逻辑上的矛盾。另外,违法性消灭、减少说不能解决共同犯罪中的中止问题。责任消灭、减少说有滥用中止制度之嫌,它认为只要行为人自动放弃了犯罪或为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作出了一定努力,即使犯罪结果发生了,也成立犯罪中止。犯罪中止的“时空性”要件表明犯罪中止只存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前的阶段,“有效性”要件强调犯罪结果没有发生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违法性、责任减少说将违法和责任两者结合进来,这是应予肯定的,但该说仍单独从法律的角度说明问题,没有考虑到刑事政策和刑罚目的等因素,没有完全摆脱法律说的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