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宪法审查的启动要件是什么?”之前,其实存在着一个更为根本的问题,宪法审查有没有启动要件?或者,有没有独特的宪法审查的启动要件?诚如作者所意识到的,美国宪法“案件或争讼性”条款并非专门针对宪法审查程序,而是涉及司法管辖权的概括性规定,在各类诉讼活动中均可援引。[10]虽然作者没有明说德国的情形如何,但其实,德国宪法法院的审查也是附随在普通法院的个案诉讼之中,也就是宪法审查要以其他诉讼的启动为前提。因此,其他各类诉讼的要件虽不构成宪法审查的全部启动要件,但至少是宪法审查的启动要件的一部分。
当然,这并不是说研究宪法审查的启动要件没有任何意义。因为宪法审查的确存在一些独特的启动要件,比如美国的政治问题不审查原则、德国的裁判关联性原则等等。那么,到底是把宪法审查与其他种类诉讼的诉讼要件重合的地方作为论述重点,还是把宪法审查与其他种类诉讼的诉讼要件不同的地方作为论述重点,需要作者做出选择。如果从普及知识和体系完整的角度,选择前者是无可厚非的,但如果从更加贴近本书主题“宪法审查的启动要件”的角度,后者应当更加重要。同时,如果把美国式的宪法审查与德国式的宪法审查作比较,美国式的宪法审查的启动要件与其他种类诉讼的诉讼要件重合度更高,相对而言,德国式的宪法审查的启动要件要更独特一点。
同时,笔者注意到,作者在具体审查的启动要件部分加入了“穷尽法律救济原则”,这多少令人不解。(1)在德国,穷尽法律救济原则是宪法诉愿(宪法诉讼)的启动要件之一,而宪法诉愿是否包含在本书所讲的宪法审查之内?虽然从审查对象上讲,宪法诉愿属于一种针对司法机关行为(法院裁判)的宪法审查,但从本书的第三章“具体审查的启动要件”和第四章“抽象审查的启动要件”来看,本书所讲的宪法审查主要是针对立法的宪法审查。因为宪法诉愿的启动要件与针对立法的宪法审查的启动要件完全不同。宪法诉愿属于一种主观诉讼,所以它要求申请人具备诉讼利益(诉称基本权利受到法院裁判的损害),[11]但针对立法的宪法审查(德国称为具体法规审查)是一种客观诉讼,并不要求提请主体具备诉讼利益,也不要求具备穷尽法律救济原则。[12]即使把宪法诉愿与美国式的宪法审查同等对待,也不妥当。因为美国式的宪法审查主要是一种针对立法的违宪审查,与宪法诉愿的审查对象并不相同。(2)在美国,穷尽行政救济原则是行政诉讼的一项诉讼要件,[13]其内涵与制度功能与德国宪法诉愿中的穷尽法律救济原则完全不同。首先,内涵上,美国的穷尽行政救济,是指行政内部的救济途径,比如行政申诉,相当于我国行政法上所讲的复议前置原则。而德国的穷尽法律救济主要是指司法救济。其次,制度功能上,美国的穷尽行政救济是为了体现法院对行政机关专业性的尊重,而德国的穷尽法律救济主要是为了体现宪法诉愿的补充性。所以,穷尽法律救济原则无法作为针对立法的宪法审查的一项启动要件,否则将出现体系上的紊乱。